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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个城市试点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

来源:财新网 作者:兰方
2010年08月06日19:29

  项目贷款到期后本息必须全额收回,城市政府承担落实偿还贷款的责任,专家称未经立法动用涉嫌侵犯个人财产权

  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已敲定试点城市。

  2010年8月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第一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城市。

  北京、天津、重庆、唐山、运城、包头、大连、长春、哈尔滨、无锡、杭州、宁波、淮南、青岛、济南、福州、厦门、洛阳、武汉、长沙、儋州、攀枝花、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28个城市入列其中。

  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向,最早见于2008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为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

  之所以有此动议,源于住房公积金庞大的闲余资金所带来的隐忧。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达3193.02亿元。公积金的存款利率不足以抵御通膨压力,缴存人的资产面临着贬值风险。“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的议题由来已久。

  而盘活住房公积金的大量沉淀资金,是否就是要向保障性住房提供贷款支持,一直存有巨大争议。此前政府将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用于廉租房建设已经引起广泛讨论,而现要进一步动用本金,其舆论反弹更为强烈。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管理系博士后、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向财新记者介绍,公积金不是政府的资金,而是缴存人的个人财产。“未经缴存人同意而使用这笔资金,是绝对有问题的。只有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可能不经缴存人同意使用。要限制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只有人大或者人大常委的立法才可以。而现在,仅仅是一个政策性的文件,就动用了缴存人的私人财产,从法理上是讲不通的。”

  争议声中,2009年10月试点正式启动。包括住建部在内的七部委在《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中明确,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实施意见》要求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必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在资金安全方面则设计了诸如全程封闭管理、以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足额抵押等措施,并要求试点城市政府承担落实偿还贷款的责任。

  此次敲定试点城市后,相关部门再发《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对项目贷款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项目贷款到期后,贷款本息必须全额收回。

  住建部称,为确保资金安全,相关部门编制了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项目贷款业务规范,还将出台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同时建设了项目贷款业务运行平台和运行监管系统,并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对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试点项目建设开展督察。

(责任编辑: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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