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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划时代的金融改革法案

来源:《新世纪》-财新网 作者:黄明
2010年08月16日05:41

  相对于对创新的影响以及监管权的扩张,金融监管改革的正面作用更大,两害相权取其轻

  美国刚刚通过的《多德-弗兰克金融改革法案》是金融变革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代表了美国痛定思痛,开始了系统的反思与改革。

  反思之一是过去在宏观政策方面对资产泡沫和系统风险的监督不力。改革之策是建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虽然没有直接干涉美联储货币与利率政策,但密切关注“影子银行”体系带来的流动性过剩,设限金融机构的杠杆比率与消费者的借贷能力,从而避免全社会的负债率过高,以此应对资产泡沫化的问题。

  反思之二是过去在微观市场方面对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监管不足。

  改革之策是,从源头上,要求贷款方提高信用审核标准,若证券化需保留5%资产,不得转让,不得对冲;对证券化发行方有更严格的披露审核要求;证监会下设信用评级办公室,对评级公司的评级方法、披露、审核等有更严格要求,并允许对评级机构的“明知故犯及鲁莽的不合理评级行为”进行诉讼。

  反思之三是现有的金融体系很容易被一个大的导火索引爆骨牌效应,濒于瘫痪。

  改革之策是,通过“沃尔克法则”限制银行在自营交易、对冲基金等高风险业务上的规模,从而保障每个金融机构“骨牌”的稳定;对场外衍生产品市场在透明度、交易清算规范化以及杠杆度等方面有重大约束,从而减少危机在“骨牌”之间的传播;对特殊“大而不倒”的“骨牌”(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更严格的监管,以防个别机构的风险冲击整个金融系统;要求“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提交“葬礼计划”,以便在资不抵债时快速有序关闭,保障市场稳定,并且立法确定了政府接管与清算的权力。

  当然,对于美国改革是否合理,大家有不同的评估。这里,最值得讨论的有三种主要的观点:其一,新的监管举措过严,有扼杀金融创新之虞;其二,政府权力过大,有滥用职权之忧;其三,华尔街游说过甚,法案充满妥协,有效性大打折扣。

  第一种观点背后的理论是,创新即为好事,监管越少越好,假如某个产品有害,理性的机构不会参与交易,产品自然会被市场摈弃,即使某些机构上当,是愿打愿挨,也不是市场主流,不需要监管层干涉。若按此理论,政府没必要限制零首付加上低初期利息的按揭贷款的创新,也甚至没必要监管在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的“创新”,由此可见此理论的荒唐。事实上,由于市场参与者的非理性,对社会有害的产品也常常能在市场盛行。监管的作用不是为了保护非理性的金融机构,而是为了防止被众多非理性机构支撑的某些有害产品带来系统性风险,危及全球金融与经济。金融创新看似与老百姓无关,但过度创新造成的系统风险却只能由纳税人充当“救火员”,既然如此,适度监管是合理的。

  第二种观点在中国容易得到同情,因为国内监管层权力的确很大。然而在长期以来崇尚自由市场的美国,监管层权力极其有限,在对冲基金与场外衍生产品整体风险都没有足够知情权。另外,在体制与媒体的约束下,美国监管层的权力滥用现象也相对可控。当然,监管层权力大了,必然带来相应的问题,但与过度自由的资本市场相比,两害相权取其轻。

  最后一种观点确有一定的道理。比如,华尔街通过参议员布朗的游说,在最后关头废除了190亿美元银行税条款,这让很多人对法案的有效性大为怀疑。但是,请不要忘记俾斯麦的那句名言:“世上有两物,爱好者不应去观察其制作过程。一为香肠,一为法律”。

  作者为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康奈尔大学终身教授,《美国经济评论》编委

(责任编辑: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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