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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高发 三部委发文规范车市

来源:财新网
2010年08月24日11:32

  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要求严查汽车销售中的“返利”“好处费”等贿赂及欺诈现象,以及汽配厂和4S店等生产使用假冒伪劣配件行为

  今年1月至7月,中国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1021万辆和1026万辆,同比分别增长44%和43%。与此同时,有关汽车质量及售后问题的投诉也大量增加。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三部委7月26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加强汽车销售行为以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工作,严查假冒伪劣配件的产销,以及“返利”“好处费”等商业贿赂及欺诈消费者的现象。

  通知表示,加价销售、零部件以次充好,以及好处费、返利三项行为是目前汽车销售领域比较常见的问题。三部委要求,严查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4S店)利用为消费者办理汽车按揭贷款、汽车保险等服务之便,收取金融服务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所谓“返利”“好处费”的商业贿赂行为,推行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依法处理“霸王条款”。

  今年以来,关于汽车质量问题的投诉大量增加。新华网报道显示,今年上半年,汽车投诉达近7000件,比去年同期上升56%。其中,购买一年内的新车投诉占到八成,半年期内的新车投诉占到六成以上。

  对此,三部委要求严格执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公布新车型维修技术资料;引导4S店明示配件生产商、配件价格、服务价格等信息,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有关产品“三包”、按揭贷款、保险等销售服务规范。

  对于汽车配件市场,通知要求,重点检查需要办理3C认证的机动车灯具(前照灯、转向灯、前位灯、倒车灯等11类产品)、机动车回复发射器、后视镜、内饰件、制动软管等产品的无证出厂行为。以汽配市场、4S店等场所和汽车灯具、刹车片、制动软管等品种为重点,加大对流通领域汽车配件包装、标识以及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

  在汽车维修领域,通知要求建立配件登记制度,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标志,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并将不同种类的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维修经营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中注明。

(责任编辑: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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