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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变革不能止于问责

来源:《新世纪》-财新网
2010年09月27日09:07

  要根治暴力拆迁,必须加快改革有违《物权法》精神的征地拆迁管理体制,

  全面修订现行拆迁法规,强化对公权力的约束和监督

  江西宜黄拆迁自焚案以一死两伤而悲剧性告终,宜黄县党政主要领导也被停职立案调查。这种双输结局彰显了一种进步:基层政府主导的暴力拆迁被“问责”,对基层党政领导是一种警告,对自焚死伤者及其家属亦是一种告慰。

  但也应该看到,要根治暴力拆迁,防止类似悲剧重演,仅仅是行政问责远远不够,必须加快改革有违《物权法》精神的征地拆迁管理体制,全面修订现行拆迁法规,强化对公权力的约束和监督。把“个案式问责”提升为“制度性问责”已成为当务之急。

  回过头来看,中国公众对事后追惩式的“行政问责”并不陌生。六年前,湖南省嘉禾县委书记、县长等就曾因滥用行政权力、非法暴力拆迁而遭免职。当时,国务院曾专门为此召开常务会议,以求惩前毖后。但事实证明,这种问责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近年来,拆迁自焚案时有发生。面对强大的、无所不在的国家权力,一个个鲜活的生命转瞬间惨烈终止,其中包含着多么深重的无力感和绝望,恐怕只有自焚者及其家人才能体会。当唐富珍自焚身亡时,人们还为其个性的决绝而悲叹;当拆迁户被殴打或非法拘禁时,人们还会以拆迁户与基层政府的利益博弈视之。但是,此次宜黄县一家三人为抗议强拆而自焚却告诉人们,表面的“博弈”包含着巨大的不公平不对等,最终凸显的只是“权力之恶”。

  生命对每个人只有一次。“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事到如今,以公民个人生命为代价换来的事后“问责”,不能成为事件的终止。较之对生命的淡漠,“个案式问责”当然是有意义的,但却难以“治本”。因为暴力拆迁、野蛮拆迁、血腥拆迁的根源还在于制度的扭曲和法治之不逮,在于“权力之恶”缺乏制衡。如果宜黄拆迁自焚案仅仅局限于处分一些党政官员或增加一些补偿,那就很难避免此类悲剧重演。

  今年2月,我们曾刊发社评(参见本刊2010年第7期“拆迁困局正解”)指出,在当前拆迁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掌握着城市建设和土地的规划权,掌握着土地和房屋的征用权,相当多拆迁公司和评估公司存有政府背景或附属于政府,这种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对公民合法私产的侵犯。现在,我们再度就此进行呼吁。

  宜黄拆迁自焚案是生动的例证,显示这种无谓的牺牲不能再继续了。目前,涉及城乡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土地管理法》正在修订,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草案也早已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下一步,应该怎么做?我们认为,要解决三大问题:

  首先,要改变现行政绩评价机制,强化对政府权力的约束,畅通拆迁民事诉讼机制。要尽快改变以GDP、财政收入和城市建设为核心考核党政领导的机制,同时强化地方人大对党政领导和部门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办事。为了克服公权力对个人的侵犯,应从制度上保证公民对拆迁的民事诉讼权得以实现,凡有拆迁纠纷,不是诉诸暴力,而是由法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做出决断。当然,这些变革都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必须尽快做起,并与自上而下推进的政治体制改革相结合,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其次,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基础上修订并颁行《城乡土地上住房征收和补偿条例》,全面、统一规范城乡房屋拆迁和补偿的程序、标准和权利救济的渠道。迄今为止,中国对农村房屋拆迁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地自行其事,自由裁量权很大。目前,中国城市化正在快速推进,每年新增用地的70%-80%源自对农地的征用,这必然会带来大量农村住房的拆迁。拆迁立法城乡分割早已不合时宜,必须尽快改变。

  第三,把城乡房屋的拆迁立法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相结合,切实保护城乡居民的不动产权利。目前,《土地管理法》正在修订,其中一个主要的修改就是,按照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凡是非公益性建设项目,政府可不行使征地权,农民集体可以土地参与开发经营。这意味着征地范围有所紧缩,而这会对农村征地拆迁产生影响。因此,在拆迁立法中必须统筹考虑,建立真正平等的拆迁补偿谈判机制。

  在暴力拆迁中无辜逝去的生命不会瞑目。他们在期待,人民在期待。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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