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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个人所有住房恢复征房产税是必要的

来源:财政部
2010年09月30日18: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调整答记者问

  1.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活跃住房市场,鼓励居民购买普通住房和换购住房,国家分别于1999年和2008年出台政策,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减免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我国各地房价上涨幅度较大,尤其是一些大中城市房价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活跃。为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9月29日联合发出通知,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将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此次调整旨在保证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同时,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

  2.为什么要进行房产税改革?如何推进此项改革?

  答:我国现行房产税开征于1986年,属于财产税范畴。基于当时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税。

  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和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商品房市场日益活跃,改革和完善房产税制度,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既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也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从国际经验及公平、规范的角度看,房产税应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普遍征收。但考虑到这项改革情况复杂,拟先在部分城市对部分个人拥有的住房进行试点,恢复征收房产税,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到全国。

    延伸阅读: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有望近期推行

    财新记者从接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人士获悉,目前,已选定上海、重庆作为房产税试点,近期将会启动。上述人士透露,上海、重庆两地具体方案在税率等方面细则并不一致,试点具体时间仍有待确定。

    房产税或年底前推出 若房价继续上扬无回旋余地

    “目前可能中央政府还没决定下多重的药,但若过了9月楼价仍继续明显上扬的话,政府再无回转余地,年底可能就要推出新一轮措施,房产税预计也会包括在内。”苏格兰皇家银行亚太区地产研究部主管吴嘉俊28日在香港说。

     李稻葵称房产税无法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对于房产税,李稻葵表示,房产税无法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对于抬高了房价的投资者而言,房产税对其毫无影响,而对于真正住房的人,好不容易买了房子还要交房产税,“从这一意义上说,房产税把打击对象弄错了”。因此,房产税应该把税率定低,按照千分之一或万分之一的比例,由基层政府去征收,专款专用。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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