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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规范 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2010年10月08日06:57

  本报讯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行为,促进我国债券市场发展与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对2005年2月18日发布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重新予以公布实施。

  在国际开发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具备条件的规定上,新版本更加详细。新版本强调,所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主权外债项目应列入相关国外贷款规划。比旧版本增加了“优先”二字。办法指出,发行人将发债所筹集的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出境外使用的,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闫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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