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师认为此举意在强化清华控股作为清华大学成果转化的平台与孵化器的作用,而非放弃对
同方股份(23.93,0.91,3.95%)的控股权
10月11日,同方股份(600100.SH)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复函,同意公司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清华控股)将所持本公司
5000万股股份协议转让给刘益谦。
2010年5月,同方控股曾发布公告,公司大股东清华控股与“法人股大王”刘益谦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21元/股的价格转让5000万股同方股份,占同方股份总股本的5.12%。转让完成后,清华控股所持股份为2.37亿股,占同方股份总股本的24.30%,仍为同方股份的控股股东。刘益谦将成为同方股份第二大股东。
对此,国泰君安分析师魏兴耘、袁煜明认为,控股股东出售股权的核心考虑意在强化清华控股作为清华大学成果转化的平台与孵化器的作用,而非放弃对同方股份的控股权。对于同方股份而言,作为清华控股科技成果孵化器平台的自然延伸,未来承接清华控股优质资产的可能性不仅没有降低,而是进一步提升。
上述两位分析师称,同方股份目前共有信息产业与能源环境两个产业集群,其物联网、三网融合、LED照明及节能环保四大核心业务与国家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有着较高的重合度,公司颇具成长空间。
2010年半年报显示,同方股份报告期内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4.76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33亿元,净利润同比下降24%。
作者:李雪 (来源:经杂志)
(责任编辑: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