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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推荐询价对象应受重罚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10月18日04:44
  在《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之后,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了《关于保荐机构推荐询价对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保荐机构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为推荐类询价对象,保荐机构对推荐的询价对象负有持续督导责任,询价对象出现无效申购等违规行为时,该询价对象及保荐机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的亮点不少,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是其中的重点之一。鉴于去年6月份IPO新政实施之后,新股发行过程中暴露出的“三高”现象,第二阶段的改革能否真正一改此前扭曲的定价模式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问题。

  新股发行中,除了发行人本身的自我粉饰、保荐机构的大力吹捧之外,询价对象的报价情况如何其实更是不可忽视的因素。虽然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对发行价格能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但往往询价对象的报价才是决定性的。在以往的新股询价过程中,询价对象的人情报价、关系报价、随意报价现象时有发生。其直接后果便是:新股定价常常偏离其合理的估值水平,进而呈现出“三高”特征。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却放大了二级市场投资者的风险。

  根据《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虽然“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机构投资者的原则和标准”,但如果其推荐的询价对象不负责任,仍然搞人情报价或关系报价,或者只是“重在参与”——只报高价,进行无效申购,那么对新股的合理定价就毫无益处。另一方面,因为被推荐询价对象的“卖力”表演,特别是在其数量较多的情形下,某种程度上还能间接助推新股高价发行成为事实,保荐机构与发行人无疑都会“收获”更多。

  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询价对象是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一大进步,更多询价对象的参与也有助于新股定价更趋合理,但对于其中的违规行为绝不应姑息。如果保荐机构盲目推荐询价对象,就应该对其实施严惩。 曹中铭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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