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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税负更趋公允 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庞东梅
2010年10月22日07:41

  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开征20多年来,仅对我国公民和内资企业征收。这种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各界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费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是公平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2009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实现“保增长”的目标,我国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其中包括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如企业所得税改革、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退税率、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等。据测算,2009年的减税总规模约5000多亿元,明显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经济活力。当前我国经济继续回升向好,为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是符合“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制度均已先后实现了统一,目前仅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实行内外有别的制度。因此,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符合统一税制的要求,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的重要举措。

  二是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原则。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具有特定目的的专项税收和政府性基金,所有享用城乡公共设施和教育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属于其征收对象。因此,外资企业应与内资企业一样承担缴纳税费的义务。

  三是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改革开放初期,为鼓励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继续实行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将会加剧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费环境。

  四是有利于促进城乡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将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拓宽了地方政府城乡建设和教育事业投入的资金来源,有利于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促进城乡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

  然而,这一举措也使得人们产生一些担忧,是否会对我国吸引外资带来不利影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首先,我国社会稳定,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期,消费市场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同时,我国政府长期致力于为国外投资者创造更加开放、更加公平、更加便利、更加友好的投资环境,形成了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诸多有利因素对外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其次,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外资企业负担,而是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投资环境,相信这一举措会得到外资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进一步促进内外资企业税费负担,使得内外资企业更加公平地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无疑将大力推进市场公平竞争。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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