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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启动

来源:《新世纪》-财新网 作者:沈乎
2010年10月25日06:28

  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的改革将于11月启动,预计将会对下一阶段创业板和中小板的估值产生较大影响。

  8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10月11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巡视员兼副主任王林近日在接受新华网访谈时介绍,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主要有四方面内容:一是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加大定价者的责任,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二是适度扩大参与询价的机构范围,允许主承销商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优质长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三是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四是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督促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王林介绍,此前由于获配数量低,询价对象审慎报价动力就比较薄弱,不同程度地存在随意报价的情况,也有人为抬高报价水平的倾向。

  而此后股票将不再“平摊”。根据《指导意见》,11月起,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一位投行人士表示,因为每家获配股份数量增加了,若要人为抬高报价,那么损失也会很大。因此,第一条措施会有效改善目前中小板和创业板新股发行PE倍数过高的问题。

  但作为承销商,他最希望获得的是自由配售权,也对第二阶段改革在自由配售权上的进展表示失望。他认为,第二条,即主承销商推荐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并不足以帮助承销商争取更多销售,而第一条可能还会加大销售的难度。

  “在销售时就不知该如何与对方沟通,比如之前去拜访大客户,对方承诺购买,只要钱多,总还是可以买到。但如果要先摇号的话,即便钱多也不一定能入围,那我们拿什么去维护与大客户的关系呢?”

  一些分析人士也一针见血地指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一直在回避根本性问题,而热衷于引入更复杂的机制,在细枝末节上进行调整。这样的改革思路显然存在问题。

  一名资本市场观察人士对本刊记者表示,第一条措施的目的在于降低畸高的新股发行市盈率,但可能会让“打新”的现象重现。“发行价高,钱就到发行人手里;发行价低,钱就到了打新的投资者手里。专门‘打新’的投资者对资本市场毫无贡献,这些钱究竟该给谁?应该让更多有需求的公司来融资,现在每家圈10亿元,其实,每家公司圈2亿元,也能发展得很好。”

  该人士进一步表示,“网上不断预报的中签号说明摇号过程可能也有‘猫腻’,第二条改革措施不但没有意义,而且还可能创造寻租空间。”

  “总而言之,不放弃发行审批制,越改,市场只会越乱。”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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