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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黑嘴"汪建中受审 现场激辩是否操纵市场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0年10月29日08:39

  “北京第一看守所14”,昨天,股市“黑嘴”汪建中身穿囚衣站在了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的被告席上,其背后的旁听席上有股民,也有证监会有关人员,还有来自全国的20余家媒体。由于此案是中国证券市场第一起“操纵证券市场”案,备受市场和媒体关注。

  55次

操纵市场,买卖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非法获利超过1.25亿元。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坚称,汪建中无视国家法律,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应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汪的刑事责任。但汪建中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表示,公诉机关所出具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

  经过一整天的激辩,该案并未当庭宣判。昨天晚上将近6点,审判长宣布,法庭将对此案进行评议,结果择日另行宣布。

  汪建中当庭表示

  非法获利1.25亿不实

  昨天上午10点左右,公诉人带着一行李箱的证据出现在了庭审现场,10点10分审判长正式宣布开庭。

  10点20分,汪建中走入法庭,一直目视前方,其间眼神并未在旁听席中停留,因为旁听席中没有他的亲属。高子程表示,他的亲属均是证人,因此未能出现在昨天的庭审现场。

  近两年的等待以及其间近20次笔录,使得汪建中对于昨天的庭审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面对审判长,他很平静。

  首先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称,汪建中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在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期间使用其本人及他人名义开立了多个证券账户,采取先行买入相关证券,后利用公司名义在媒体上对外推荐该证券,人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并于上述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相关证券,获取个人非法利益的交易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其间,汪于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利用其实际控制的9个证券账户,先后在中信证券北京北三环中路营业部、国信证券三里河营业部等5个营业部,采取上述方式交易“工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操纵证券市场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52.6亿余元,卖出成交额53.8亿元,非法获利1.25亿元归个人所有。

  面对起诉书,汪建中当庭提出7点异议。

  一是起诉书中的住址错了。二是说他利用亲友的账户炒股目的不纯不是事实。三是起诉其交易方式不对,其只是利用公司推荐股票的部分信息。四是起诉他利用公司在搜狐网、《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新浪网上推荐股票有异议。汪强调,在媒体上推荐股票是公司的正常业务行为,他并没有将其当作个人牟利的工具,只是多年来形成的短线交易习惯。五是指控其非法获利1.25亿不属实,没有那么多,其中有些手续费等应该减除。六是起诉书说其无视法律不对。七是指控55次交易不对,这55次有连带关系,应该认定为一次。

  操纵市场罪是否成立

  引发双方激辩

  起诉书指控,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刑法》第182条,犯罪事实清楚,应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公诉人认为,汪建中的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并通过违法行为非法获利上亿元,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而汪建中的辩护律师之一高子程表示,汪建中不符合刑事责任的追诉条件,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高子程指出,从操纵股市的标准看,汪建中的持股量远远没有达到标准。汪建中当时的资金量只有几百万到几千万,而所推荐的那些股票的交易总额在几百亿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交易量达到股票总交易量的30%才可认定为操纵市场,而他实际的交易量还不到1%,并未达到刑责追诉标准。

  汪建中也表示,主观上没有故意操纵市场,只是在常年短线交易技巧的基础上,利用公司推荐部分股票信息。

  汪建中认为,自己并没有把公司荐股当成个人牟利的工具,公司推荐股票是公司行为,是整体大业务行为的一个小部分。公司推荐股票没有进行过个股分析,没有虚假内容,没有误导内容,且一般推荐大盘股,从走势看跑过大盘。公司推荐股票符合公司的利益。

  汪建中庭上道歉

  承认自己行为过分

  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庭审辩论后,汪建中被要求做最后陈述。他承认自己的行为过分,他表示,2005年底针对咨询机构的整顿影响了公司的经营,于是就有利用荐股信息和习惯性的短线操作手法占便宜的念头,但公司经营模式和发展状况是实实在在的。“我不懂法,更不知道这一行为是违法的,到了今天这个地步,我尊重法院的判决,为自己的行为向公众表示深深的歉意。”

  庭后,高子程对判决结果并不乐观,他表示,汪最多可能被判7年有期徒刑。

  汪建中哥哥们“大义灭亲”?

  对于公诉人当庭指控汪建中利用本人及他人名义,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获取个人非法利益的犯罪事实,汪建中辩称,他只是帮亲友们炒股赚钱而已。“因为我懂市场,他们不懂。”

  汪建中称,2006年,家里的三个哥哥和保姆,看到自己能通过炒股赚钱,便委托自己帮忙炒股,他们每个人投资5万元到100万元不等。“钱先是打到他二哥的账户上,最后通过二哥统一转给他的。当年他就已经把赚回来的本钱归还亲友了。”

  但汪建中多名亲友的证言却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根据公诉人当庭提供的证据,汪建中的大哥没有开过证券账户,也没有委托过四弟汪建中炒股。汪的一位侄子证明称,他和家人都不懂股票,也不炒股,他们一直在家务农,家里也没钱用来炒股票,小叔汪建中曾借走他们的身份证。

  值得关注的是,在汪建中家人的证词中有对“抢帽子”的专业解释。汪建中表示,他的哥哥都是农民,初中文化,很难想象哥哥对证券市场有如此惊人的认识。高子程则认为,这段证词有“诱供”的嫌疑,这些证人当时面临被追诉责任的风险,所以才做出这样的陈述。

  今年7月22日,汪建中的两个哥哥以及前妻的弟弟三人涉嫌帮助汪建中掩饰、隐瞒操纵证券市场非法所得案,已经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合肥检方以涉嫌洗钱罪对上述三人提起了公诉。

  在昨天的庭审中,汪建中还承认,是其授意哥哥们去把钱提取出来,转存到别的账户里的。

  “股市第一黑嘴”被指敛财上亿元

  汪建中出生于上世纪60年代末,系安徽安庆市怀宁县人,90年代初开设了自己第一个股票账户。1998年-2001年,汪建中服务于北京中投策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001年8月,汪建中与前妻赵玉玲成立北京首放。在随后的7年中,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个人在证券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力,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并逐步成为股市名嘴。

  在2003年大熊市中,汪建中“点股成金”的本事达到高峰,曾屡创红色星期一,“黑嘴”汪建中因此名声大噪,成为不少散户心目中的“股神”。2007-2008年期间,汪建中通过上述手段累计买卖股票及权证55次、110只。其中38只股票获利,非法获利累计超过1.25亿元。

  中国证监会对汪建中开具了史上最大的一笔罚单——没收非法所得1.25亿元,并罚款1.25亿元。此案案情重大、复杂,曾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 吴琳琳

  ■焦点一

  荐股是公司行为

  还是个人意志

  辩护人:北京首放有荐股的资质,荐股是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分析师履行职责选出备选股票。汪只是利用职务之便,提前知道这些股票。

  公诉人:北京首放推荐的股票是汪建中个人意志最终决定的,且汪在掘金报告发布之前先行买入。

  ■焦点二

  其行为是否达到

  刑责追诉标准

  辩护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明确指出,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可认定为操纵市场。而汪建中仅为1%和4%,还不够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追诉标准。

  公诉人:但补充规定的第七条也指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三

  首放荐股是否

  会影响股价

  辩护人:汪涉案的背景是大牛市,因此他涉嫌操纵的38只股票即便没有北京首放的报告,像工行、中国联通等超级权重股一样会上涨。股价的上涨受宏观经济、上市公司基本面等很多因素影响,没有证据表明,这些股票价格的上涨是首放发布报告的结果。

  更重要的是,这些股票在汪卖出以后仍在上涨。此后的三个月,汪涉嫌操纵的股票涨幅最高达到65%,涨幅最低也为22%。

  公诉人:根据证监会出具的意见,汪的行为影响了相关股票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成交量成倍放大。

  当然股价的上涨不排除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但“抢帽子”这种操纵手法,使股价不能真实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尤其那些报告经过知名的媒体和网站传播之后,受众广泛,汪的行为会影响投资者对股价的判断,吸引他们跟进购买。

  ■焦点四

  证监会行政处罚

  可否作为定罪依据

  辩护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不能作为刑事处罚的依据,更不能作为汪案中的举证依据。

  公诉人:公诉人认定汪犯罪事实的证据,不仅仅是证监会的意见,还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焦点五

  操纵中出现亏损

  是否就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汪涉案中的38只股票、55次交易,只是其总交易次数的四分之一,而且其中出现10次亏损。如果首放的报告推荐哪只股票,哪只股票就会涨,那汪为什么还会出现亏损?

  公诉人:《刑法》中规定,实施操纵行为,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对其操纵行为是否获利或者亏损没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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