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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在制度上有突破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10年10月29日10:24
  10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代表法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授权条款不影响法律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社会保险法中之所以有多处明确授权的规定,一是因为社会保险制度在快速发展变化过程中,有些阶段性、过渡性措施很难用立法形式固定化,要给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二是本着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在国家立法确定大原则的基础上给国务院和地方一些空间。法律通过以后,会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配套规定,不会导致权力集中到地方,也不会影响法律实施。

  3年间审议了4次,备受关注的社会保险法有哪些亮点?信春鹰介绍,社会保险法在制度上有突破:一是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是一个非常大的成就;二是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三是突出了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

  针对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有些高、相对享受的保障偏低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指出,现在规定的缴费标准确实不低,这是因为制度承担着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没有缴费的沉重历史包袱。但是最近六年来,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翻了一番,中央财政每年要拿出1500亿以上的资金来支持系统运行,也是在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随着参保人增多,会进一步扩大基金规模,相应负担也会有所减轻。

  监督村干部有法可依

  随着城市化进程,我国农村结构和人口结构发生变化,村委会的管理方式也随之变化。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这次修订中考虑了农村农民的新变化,以适应农村10多年来新的社会形势发展和农民群众需求:一是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充实了选举委员会和选民登记的内容;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民主议事的制度,完善了村民会议制度及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如何监督村干部、确保村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吴高盛指出,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在这方面增加了相当多的条款:一是在村务公开方面做了具体补充;二是对村委会成员规定了较严格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三是对村务监督机构的职责、成员等作出具体规定。除此以外,还规定了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评议,以此监督村委会成员。

  间接选举代表监督有道

  现在,很多地方人大开展了代表向选民述职的工作,新修订的代表法也规定,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那间接选举的代表,应该如何予以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指出,代表法明确了“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区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间接选举代表可通过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原选举单位的意见,主动接受监督。除此之外,选民和选举单位还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而“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等,也是法定情形的监督。

  “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许安标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这把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行使监督权和代表个人的活动正确区分开来,不会成为部门拒绝代表监督的挡箭牌,从而影响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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