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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局细数张裕A“五宗罪”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赵笛
2010年11月02日05:19

  上市整整10年,股价第二次站上百元大关并创出新高,红酒龙头张裕A(000869,收盘价104.9元)可谓风光无限。然而,让人意外的是,这样一家优质公司也被证监会查出5大问题,并被要求整改。

  虚增广告费上亿元

  昨日(11月1日)晚间,张裕A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山东

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显示,日前,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了包括财务、商标、关联交易、公司治理、提前给大股东分红等多达5个方面的“整改要求”。

  财务方面。首先,张裕A多预提了广告费用。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预提广告费余额为23201.18万元。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2009年度公司已发生未付款广告费为9847.06万元,另有375万元未使用广告费结转至2010年使用,导致公司2009年度多计提广告费375万元。证监局查证,近几年公司一直存在多计提广告费的情形,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逐年累计多计提广告费13354万元。该事项致使公司虚减2009年净利润281.25万元,以前年度净利润披露也不准确。其次,公司部分产品销售收入确认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

  《每日经济新闻》发现,两年前张裕A就有过被山东证监局“责令改正”的经历。且上述3大财务方面的问题当时就已经出现过。其中,2008年一季度公司多计提广告费2921.07万元。当时证监局曾要求有关人等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时隔两年公司依然在犯同样的错误。显然,上次整改并未对张裕A起到实际效果。

  涉嫌为集团谋取利益

  除了财务问题以外,张裕A还存在为集团谋取不当利益等损害上市公司的行为。

  在商标使用权方面,张裕A早先与张裕集团签订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张裕”等商标由股份公司无限期、独占使用,股份公司按相关商品销售额的2%支付集团商标使用费,同时约定集团所收到的商标使用费主要用于宣传商标及使用商标的产品。

  截至2010年6月,张裕A累计向张裕集团支付了46827万元商标使用费,然而集团公司几乎未发生广告费支出,即张裕集团收取了大额商标使用费却对商标的维护没有做出任何贡献,未严格执行合同约定。

  另外,张裕集团于2009年注册了“爱斐堡”、“黄金冰谷”等商标,证监局查实,上述商标由张裕A在生产过程中创立,完全有条件由张裕A进行注册,但仍由张裕集团注册后特许给张裕A使用,侵害了上市公司利益。同时,张裕集团1997年以后注册的商标没有与张裕A另行签订使用合同,但仍由张裕A参照1997年签订的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使用,未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并且,张裕A与张裕集团约定的商标使用费付款是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支付,而张裕A却是按季度或月份进行支付。

  对此,山东证监局要求张裕A应尽快与张裕集团解决商标权属纠纷,争取早日将“爱斐堡”、“黄金冰谷”等商标,变更为张裕A所有。

  提前给集团分红

  如果说上述行为还停留在不规范运作上,另一条“整改要求”则显得有些荒唐离奇—张裕A竟然提前给控股股东分红。

  证监局查实,在过去两年中,张裕A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分红派息方案后提前向控股股东分红。2009年5月10日,张裕A向大股东分配红利3.18亿元,而张裕A公告2008年度分配A股红利的股权登记日为2009年6月3日;2010年5月28日,张裕A向大股东分配2009年度部分红利1.5亿元,而张裕A公告2009年度分配A股红利的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7月6日。

  《每日经济新闻》发现,与其他酒类企业常常大举送股不同的是,张裕A上市的这10年里,共实施了11次利润分配,其中仅有4次送股,最多的一次每10股送3股;共有10次派发红利,且近4次派发金额分别高达每10股送8元、11元、12元、12元,可谓慷慨之极。但谁又知道,张裕A竟然提前给付红利于大股东,真可谓闻所未闻。

  证监局要求,张裕A应督促控股股东及时归还上述提前分配红利而应付张裕A的利息,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在 “整改要求”中,证监局还提到了中亚药业和烟台酿酒作为公司关联方在发生关联交易时未予以披露的问题。而在公司治理方面,证监局查证公司在规章制度、资产、业务、机构人员构成等方面存在问题。证监局要求,张裕A须在30日内报送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方案。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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