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m2 月入少于1840元可申购经适房
两个实施办法拟作重大修订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将公开征求民意
本报讯 (记者赖伟行)在试行3年后,《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即将到期。本报记者昨晚获悉,市住房保障办根据实施两年多来遇到的实际情况和问题,修订了两个办法,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即将对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征求市民意见。
两个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第一次提出,各区政府应当设立区、街(镇)两级住房保障办事机构。
根据新的两个办法征求意见稿,广州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准入门槛将会进一步降低,扩大受惠面。其中,廉租房规定的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上限由640元提高到800元,人均资产净值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9万元,4人及以上家庭从26万元提高为36万元。经济适用房规定的月均可支配收入上限由1524元提高到1840元,人均资产净值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3万元,4人及以上家庭从44万元调整为52万元。另外,两者的面积门槛都从原来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调整为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廉租房:
配偶非广州市区户籍也可共同申请
目前广州试行的廉租房制度规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根据新的征求意见稿,申请人配偶是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人除了在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外,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还要没有购买、出售、赠予、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产权转移)。
征求意见稿也充分体现了人性化的一面,考虑到部分困难家庭因病致贫的情况,规定符合申请收入和面积门槛的家庭,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的(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保障办审核批准后也可以申请廉租保障住房。
在资格审核上,廉租房新办法也更加严谨,由过去申请人提供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改为提供申请之月前12个月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
租赁补贴系数调整提高
目前广州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根据征求意见稿,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现有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区域系数。同时,征求意见稿也公布了新的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并且具体明晰了不同情况的补贴系数和不同区域的区域系数。过去补贴系数最高为1,按新规定最高可以达到1.4。
例如,一个越秀区户籍的三口之家,属于无房户,而且是双特困家庭。根据旧政策,如果他们申请租赁补贴的,每月补贴=(14平方米-0平方米)×3人×23元×1.0系数=966元。按照新标准每月补贴=(15-0)×3人×20元×1.4系数×1.2系数=1512元。相比之下,每个月能多拿546元。
符合申购经适房条件
可购原租住的廉租房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三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享受实物配租:
(1)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经适房:
六种情况需扣减可买面积
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6种情况下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申请人家庭,其核准购买经适房建筑面积应扣减以购房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的建筑面积,这些购房优惠政策包括: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
另外,经适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应没购买、出售、赠予、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不过与廉租房类似,如果申请家庭符合收入、面积、资产等标准,但是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的(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保障办审核批准后也可以申请购买经适房。
离婚析产接受住房家庭
要符合经适房申购条件
经适房的产权为有限产权,之前两个办法试行时就已经规定不得出租、出借,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这次在征求意见稿中更进一步明确,经适房的房地产权证上应当注记以下内容:土地未办有偿使用,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以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同时,考虑到经适房申请家庭万一发生离异需要分割房产的情况,征求意见稿也规定,购得经适房不满5年,因离婚析产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拟接受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经适房申请购买条件,持市住房保障办出具的有关证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原经适房性质不变。拟接受住房的家庭不符合经适房申请购买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回购或安排取得经适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回购或购买的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或购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房产转移时间的核定:
1.购买商品房现楼及购买、出售二手房产,赠予、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以房产证上核准登记的时间为准;2.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间为准;3.离婚析产的,以法院判决生效时间或离婚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
父母名下有两套住房
子女申请时要扣10分
征求意见稿还对以下几种情况制定了新的加扣分办法:
1.城市“三旧改造”、河涌整治等城市重点工程项目中符合申请条件,并已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户,每户加10分;2.自进入轮候之日起,每轮候1个月加1分;3.申请人夫妇的父母及子女有两套自有产权住房的,扣10分,每多一套自有住房的,再扣10分,依此类推;申请人夫妇的父母及子女有一套自有产权住房,另有一套占有部分产权份额住房或两套都为部分产权份额住房的,扣5分。单套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视作两套住房。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等家庭;
(3)市住房保障办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
征求意见稿首次规定,经复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轮候家庭按评分高低和适配房源数量确定取得配房资格家庭,由电脑系统按家庭人口和应配单元户型进行自动配房;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为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外迁(指本市辖区以外)或死亡的,经市住房保障办核实,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可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
在退出机制上,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障对象应当在廉租住房合同租赁期或租赁补贴发放期满前2个月办理年审,向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无法腾退廉租住房的家庭,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原租住的廉租住房;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经市住房保障办批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原租住的廉租住房。
作者:赖伟行
(责任编辑:姜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