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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亿融资类信托资产年内回表

来源:中国经营报
2011年01月21日08:18
  游离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外的1.07万亿元资产将回归表内,从表内转表外再到回归表内,一场银行资产的“转表”游戏落幕。

  1月13日,银监会向各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要求银行在年底前将融资类信托业务转入表内,这部分资产规模高达1. 07万亿元,银信合作贷款余额每季度按25%比例压缩。

  滋生监管套利空间的融资类信托业务呈现进一步收紧态势。在当前信贷额度稀缺的形势下,转移到表内的不仅仅是上万亿元的冷冰冰的数字,更重要的是客户关系的转移和维护,这将使银行面临巨大压力。

  每季度按25%比例压缩余额

  根据银监会要求,各商业银行要在2011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并在1月31日前向银监会报送资产转表计划,并提出原则上银信合作贷款余额应当按照每季度至少25%的比例予以压缩。此外对信托公司也有相应监管要求。

  去年8月12日,为了抑制银行通过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放贷冲动,控制银行资产表外化的潜在风险,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俗称“72号文”),对于融资类银信合作产品实行余额管理,即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占比不得高于30%,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将表外资产在2010年、2011年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

  2009年以来,许多商业银行为了绕开信贷额度控制,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信托贷款,把本应在表内放贷的项目,通过表外的银信产品融资实现放贷,这种表内转表外的“转表游戏”实现信贷腾挪,却规避了信贷调控的监管。

  “原本应该通过银行贷款贷出去的资金却通过信托渠道"变相"发放出去,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监管套利。”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闵路浩说,“很多业务实际上都是银行在操作,尤其是信托贷款,资金是银行的,项目是银行的,通过信托公司转了一圈,实际上还是信贷业务,信托公司只是银行的一个工具。”

  闵路浩指出,按照成本对称监管原则,同样的业务需要符合同样的监管,是信贷行为就要按照监管银行的要求进行监管。不管是从哪个渠道拿到资金,都一视同仁设定比例指标监管。

  在银监会的重拳监管之下,银信合作规模快速回落。根据最新数据显示,银信合作规模从2010年7月2.08万亿元下降到年末1.66万亿元,其中融资类信托业务达到1.07万亿元,占比达到66.52%,这部分是银监会要求从表外转到表内的资产。据悉今年以来银信合作的融资类信托业务仍在不断下降。

  “这次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的通知一方面是要对存量的银信合作贷款业务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对新增的业务进行限制。对于每季度至少25%比例压缩银信合作贷款的余额,银监会会按季考核。”闵路浩指出。

  客户关系维护压力

  尽管今年年底前需要“转表”的融资类信托业务达到超过1万亿元,但闵路浩表示由于前期做了调研和摸底,大多数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期限都在一年以内,每个季度压缩融资类信托规模应该“问题不大”。

  不过在严控信贷增量的背景下,仍有银行人士担心这些转到表内的银信合作贷款会挤压银行的信贷额度。而今年1月以来,信贷额度紧张程度已经显现。

  闵路浩指出,今年银行业信贷投放规模较去年而言有所缩减,这是银监会要求银行对银信合作贷款进行比例压缩的原因之一,但更重要的是引导银信合作业务去信贷化、摈弃准银行业务,转向以投资为主的资产管理之路。

  “大量的融资类信托业务转到银行的表内,这不仅仅是资产的转移,背后更重要的是客户关系的转移。”招商银行(600036.SH)一位公司业务部门人士分析。

  这位招行人士认为,2009年以来银行信贷投放实行额度限制,有很多客户即使本身项目很好,但因为没有信贷额度,银行只能通过银信合作产品发行信托贷款“救急”,这样既可维护客户关系,又不占用银行信贷额度,银行还可以收取2%左右的中间业务手续费。“银信合作贷款转到表内后肯定会占用信贷额度,原来通过信托渠道腾挪出去的客户也有贷款需求,而今年银行信贷投放会很紧张,在额度有限的情况下又要维护客户关系,这对银行来说是很大的压力和挑战。”

  超过万亿元的融资类信托从表外转到表内,对银行来说也不完全是“坏事”。“今年各家银行都较去年下调了信贷投放,这样信贷额度就更稀缺,在这种情况下有利于提高银行的贷款定价水平,利率上浮的几率大大增加。”农业银行(601288.SH)公司业务部一位内部人士分析。

  “此外,原本属于中间业务的表外资产转成资产业务的表内资产,将提高银行的资产负债率。”上述农行人士表示,资产负债率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杠杆率(核心资本与总资产的比例),而杠杆率是银监会正在酝酿引入的新的监管利器之一,监管层希望各家银行达到4%的水平,稍高于巴塞尔协议Ⅲ3%的杠杆率水平,以抑制银行表外资产扩张。

  银信合作业务整顿政策一览

  2009年12月14日

  银监会下发111号文,规定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2009年12月23日

  银监会下发113号文,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2010年6月1日

  银监会非银部召开专题会议,对于查出在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公司,暂停该公司银信合作业务。

  2010年7月2日

  各信托公司陆续接到当地银监局的电话通知,要求全面暂停银信合作业务。

  2010年8月10日

  银监会发文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提出了在近两年内转入表内计提相应拨备和资本的要求。

  作者:朱紫云
(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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