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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管控不了“老鼠仓”

来源:东方早报
2011年02月22日01:08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简称“新《基金法》”)征求意见稿终于浮出水面,随意请几个基金业人士说说他们最关心的话题,答曰:普通员工关心买卖股票;高管关心股权激励。

  对于基金员工可买卖股票的法律放闸,基民和基金从业人员的立足点不同:基民们认为,向基金从业人员放开股票账户,或可以让基金经理账户从地下转向地上,降低“老鼠仓”的活动纪律;基金业人士却在公开希望还行业“清白”的同时,私底下对放开股票账户并不以为然。

  这也难怪,如果申报股票账户手续繁琐,对于某些借道亲属账户的基金经理来说,不用申报的自由买卖显然更方便。关键是,不少人认为,对于“老鼠仓”的监管,目前来看违规定成本远低于利益的诱惑。

  一个难产的《指导意见》

  基金从业人员是否可以买卖股票,一直以来都是基金业人士最关注的焦点。早在去年,关于基金从业人员家属“炒股”问题,就曾引发市场争议。

  2010年3月,中国证监会曾向基金公司下发《基金从业人员亲属股票投资报备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意见》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要求从业人员在其亲属买卖股票及衍生品前向公司申报,经过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在申请日当天进行买卖。

  《指导意见》下发后,市场一片哗然,基金从业人员强烈反对。一些基金业人士嘲讽称:“这在全球都是一个创新。”

  从操作难点来看,当时争议主要集中在:从业人员要跟踪掌握其家属的所有股票情况有难度;申报流程过于繁复漫长,而资本市场变化较快,导致空头申报过多;可能冲破基金投资的“防火墙”,让本来须保密的公司股票投资信息因为个股禁止购买而暴露。

  从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来看,这部征求意见稿并未作为明文规定公开发布。而多位基金业人士也表示,未听说有相关正式文件下发。

  不过,有基金公司人士表示,目前公司内部确认了一些申报制度,比如员工本人不得投资境外市场的股票、封闭式基金和ETF。亲属可以投资,但要按季度申报。员工根据公司制度每个季度须填2张表,一张是《员工持有开放式基金情况备案表》,一张是 《员工/直系亲属证券投资情况备案表》。

  根据本次新《基金法》的第17条规定,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等需申报登记,这等于明确了基金经理可买卖股票的法律依据,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多数基金公司人士对操作细节仍有疑虑。

  “允许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从长期来看肯定是个趋势,但如何操作还需要具体管理细则作出规定,现在来看,跟当时《指导意见》出台难一样,细节问题并没有解决。”有基金业人士分析道。

  另有基金公司人士称,“指导意见当时要求2010年3月26日之前给出反馈意见,但之后没有下文了,现在新《基金法》征求意见好象没有要求时间限制,各方分歧还比较大,什么时候能出台,正式出台的文本谁也说不清楚。”

  有基金业人士表示,如果将来出台的从业人员投资股票细则过于繁复,可能让基金经理宁愿选择更便捷的地下账户进行操作,而不愿意账户阳光化。

  “老鼠仓”信披制度缺失

  对于擅长成本收益比较的基金经理来说,新《基金法》给 “老鼠仓”的违规成本有所增加,但对于期望修改《基金法》管控老鼠仓的基民来说,这些成本可能并不足以管控“老鼠仓”。

  所谓“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在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

  本次新《基金法》增加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等,其本人、配偶、厉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本身并不算少,目前"老鼠仓"可以被追究刑罚,惩罚也加重了,现在最大的问题是,"老鼠仓"的相关信息披露仍不够透明,处理过程也比较漫长。”有市场人士质疑说。

  事实上,之前国内查处公布的多起“老鼠仓”,因监管部门的沉默让市场对公正性有所担忧。

  2007年5月,国内曝光的第一“老鼠仓”上投摩根唐建案,在被媒体曝光后,时任上投摩根基金公司总经理王鸿嫔随即做出否认表示,监管部门一直未做相关回应。直至2008年4月21日,关于唐建和原南方基金经理王黎敏的两份市场禁入决定书正式见诸媒体,这两份来自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书分别认定王黎敏市场禁入7年和唐建终身市场禁入。

  随后的多个基金经理“老鼠仓”调查,都在事后媒体曝光相当长时间之后,监管部门作出公开处罚决定。

  多位业人士表示,“老鼠仓”本身无法通过制度来彻底管控,而是对基金经理的自我约束提出较高要求,这必然要求通过增加违规成本来作出限制,其中一个途径就通过信息公开透明,引发全社会关注,对基金经理违规带来社会压力。“就好比国外开车,监管部门违规的制度规定。一般不查,一旦查到,重罚并公之于众,路上没有警察,但基本看不到违规者。”一位基金公司高管说道。

  

《证券投资基金法》沿革

  2003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得以公布,并于2004年6月1日实施;此后半年内,先后推出6个配套实施细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

  2005年下半年开始,随着股改的深入,中国股市和基金业迎来快速发展的黄金期,一些成长中的风险被《证券投资基金法》一一化解。

  2007年,基金业规模从8000多亿元猛增到3万亿元时,监管层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增加了新内容,要求基金公司做好基金投资风险提示和加强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以化解销售中的行业风险。

  200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在第六届基金国际论坛上表示,过严的投资限制局限了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空间,修改基金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2008年,相关监管机构、学者和专家等在上海召开内部座谈会,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主持。该座谈会意在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进行前期调研。

  2008年5月19日,证监会在所发布的《2007年证券期货法律制度建设综述》中指出,2008年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是,积极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

  2009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江苏证监局局长左红向“两会”提交了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建议。

  2009年7月6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集有关部门专题研究《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吴晓灵参会。17天之后的23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集各方在北京召开《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讨论会,该会议组建了基金法修改小组。这标志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正式启动。

  2010年11月1日,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0年12月,《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列入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计划。

  



  录入编辑:薛冬霞

(责任编辑:王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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