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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灵魂和生命力在于不断创新

来源:金融时报
2011年02月28日12:12

    蔡概还,金融信托专家,现就职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在全国人大财经委、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工作,担任《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组成员、《证券法》修订工作组成员,参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制度的修订,熟谙境内外信托的渊源、发展历史、业务变迁和变革途径。围绕着信托业从理论到监管再到实践的经历,使他成为我们“《信托法》十年十人谈”的约访对象。

  记者:首先,您有一重身份是《信托法》起草小组的成员,按照这个栏目的惯例先请您评价一下《信托法》的重要意义。其次,您作为金融法专家,还参与了银行、证券及基金等法律的起草,请您从立法角度评价一下《信托法》与其他金融法的异同。

  蔡概还:在《信托法》颁布前夕,为了澄清疑义推动信托法的出台,我曾发表题为《我国要不要信托法》的文章,里面提到四点意义:一是规范发展我国的信托机构;二是填补信托立法空白;三是可采用受托管理方式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四是为迎接我国“入世”作法律准备。现在来看,《信托法》最重要的意义,是在我国承认并建立了信托制度,为资产管理和财富传承提供了一种最好、最为有效的法律工具,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

  至于信托法与其他金融法的异同,从体例上看,主要是《信托法》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不包含对商事信托的规范。而其他金融法通常都民商合一,即除了规范基本法律关系外,还包括对经营机构及其业务的规定。信托法起草历稿中,本来也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专设有信托公司一章,后为减少《信托法》出台的阻力而删除。现在看来,不删的话,一是可能延误《信托法》出台的最佳时机;二是将限制信托作为一种广泛意义上的资产管理工具的应用。当然,随着时间推移,信托机构及其业务方面的立法空白,需要尽早填补上。

  记者:您在银监会工作期间,参与了很多信托公司经营规则的制定。作为《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者,请您回忆一下当时是怎么考虑的,如何在《管理办法》中贯彻《信托法》的要义?

  蔡概还:要改好两个《管理办法》,首先要明确信托公司的定位,清晰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的事情该怎么做,目标是建立长效发展机制。对此,要形成系统性的科学规则。根据《信托法》等规定,信托公司主要开展包括单一、集合在内的资金信托业务。其中关键是集合信托的规则怎么定。从国际经验看,集合信托按募集方式可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公募信托业务与私募信托业务各有各的经营规则,两者不能混为一谈,绝不能用一个标准监管。新办法出台前,由于信托公司问题频出,产品设立、异地业务、资金托管等政策越收越紧,实际上已接近按公募要求来规范信托公司了。从国际经验看,采用信托结构的公募产品,主要是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基础设施信托基金(LPT)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他主要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依当时情形,公募的证券投资信托不属于信托公司的业务范畴,其他公募业务还不具备试点条件,因此信托公司的主业只能暂定在私募范畴。私募产品对投资者的要求非常严格。所以,对私募信托规则的修订,以引入“合格投资者”概念为中心展开,在限制固有业务、关联交易等基础上,对产品设立、投资者人数、异地信托、财产托管等方面作了更加灵活的规定,同时废止了一批规范性文件,总的来说疏多堵少。

  记者:按您的提法,信托公司目前暂时定位在私募范畴,但当前国内很多机构都在涉足这一领域,相反信托公司并没有一个专属的业务领域,对这个问题您怎么看?您眼中信托公司的最优发展模式又是怎样的?

  蔡概还:专属业务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能像基金管理公司一样专营某一类金融产品,这不符合信托公司投资多样化的实际需求,也将扼杀信托公司连结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品市场的独特优势。而短时期内,也很难找出这么一个金融产品能维系60多家信托公司的生存。另一种理解,是明确某一类私募业务只允许信托公司做,而不允许其他机构涉足。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特征,因为私募业务除了采用信托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公司、有限合伙等方式。在这一点上,信托公司应当把握好当前金融分业经营的状况,作为私募业务最规范的主体,充分利用信托制度的优势,不断进行自我创新和发展。

  说到信托公司的最优发展模式,如果把信托公司职能进行细分,我想可以得出两个答案:第一是从事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即担任纯粹的受托人或“受托人+保管人”。当前,为了提升信托公司的自主管理能力,这一模式不被广泛提倡。但从长远看,事务管理类信托必将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要发展模式之一。第二,是从事投资管理类信托业务,即“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或“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保管人”,这应该是信托公司的另一个重要发展模式。在这一模式下,信托公司关键是要培养专业化的管理能力,至于是在哪方面的能力,每一类公司可能会有不同的答案。

  关于具体的产品模式,对公募业务,只要能随时精确计量信托财产的本金和收益,就可以大胆进行设计并提出试点申请。对私募业务,投资对象或项目具有投资价值,能在未来为投资者带来收益和回报,就可以积极进行产品设计和创新。只有这样,我国才能摆脱金融创新抄袭境外做法的境地,才有可能成为金融大国。

  记者:在目前的法律和市场环境下,您认为应从哪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信托法》?

  蔡概还: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而信托源于英美法系,要使信托在我国被广泛应用,需要处理好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和衔接问题。

  世界各国在引进信托制度时,都继受了信托的本质和基本原理,但并非都是拿来主义,有的进行了创新发展,有的将某些内容作了移植,有的结合本国传统做了变动。因此,我国信托法制的完善,应在移植过程中大胆进行改良和创新,使其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法律环境。如解决信托登记难题,可以考虑不涉及所有权登记内容的独立性登记进行制度创新。

  记者:最后,请您描绘一下信托业的未来。

  蔡概还:我国信托业分为狭义和广义上的信托业。广义上的信托业包括所有按照信托法原理开展的经营活动。从证券投资基金到企业年金和民事信托等,这些产品的设计中均引入了信托结构。伴随我国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外部受托机制将越来越受到青睐,广义信托业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狭义的信托业,指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业务活动。当前,信托公司虽然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已经体现出了很强的市场创新能力,信托公司可能成为我国未来在金融领域赶超西方的急先锋。今后,如果信托公司能在财富传承信托、子女成长信托、遗产信托、公益信托等方面有所作为,使信托真正走近老百姓,信托公司的社会作用和影响力将会大幅提高,也只有这样,信托才有可能成为四大金融支柱之一。

  作者:薛亮

(责任编辑:王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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