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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调整行政许可 下放五项审核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作者:朱宝琛
2011年03月01日06:27

 

  日前,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调整方案,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并拟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该调整方案遵循稳妥、公平、周密、便民的原则,充分考虑行业发展阶段和派出机构承受力,条件成熟一批,调整一批。对于涉及证券公司设立关闭、创新业务以及跨部门协调等政策性较强的事项,仍由机构部审核。

  “此次调整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机制,是根据证券公司当前规范发展的行业实际,在总结证券机构监管和审批成效的基础上,主动实施的改革措施,也是机构部对监管机制定期评估、适时调整的结果”,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内容,均为机构部负责审批的证券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五项授权派出机构审核的证券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和三项拟取消审批的事项。

  五项授权派出机构审核的证券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除外);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外);变更六项常规证券业务范围。

  拟取消审批的事项包括:变更公司形式;变更注册资本的部分审批,主要是不涉及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审核的增资事项;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拟取消审批的事项,由于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将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取消审批,改为事前告知性备案管理。”负责人说,目前,上述三项拟取消审批的事项,证监会正在推进过程中。

  该负责人同时介绍,调整方案经过周密论证,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吸收了各方提出的有益建议。调整方案严格遵循了思想原则:一是稳妥,充分考虑行业发展阶段和派出机构承受力,条件成熟一批,调整一批;二是公平,统一明确审核条件、程序和要求,对外公开,一体遵行,防止出现标准因人而异、尺度宽严不一的情形;三是周密,确保方案可行,措施配套,审核工作与日常监管有序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四是便民,不给申请人增加额外负担。

  对于具体的调整思路,负责人介绍,一是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制约,证券公司能够自主负责,不存在系统性风险的事项,拟在履行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取消审批,改为事前告知性备案管理;二是对于审核条件明确、要点清晰、标准统一的常规审核事项,依法授权派出机构审核,具体授权工作根据各派出机构的准备情况,分批授权,逐步推开,直至全面实施。三是对于涉及证券公司设立关闭、创新业务以及跨部门协调等政策性较强的事项,仍由机构部审核。

  “目前证监会的创新机制都已经建立,要求证券公司在风险可承受的情况下进行创新,但是产品创新、业务创新等有些问题需要研究,看是否能够在行业内推开。如果这些事项授权到派出机构,可能并不妥当。”负责人说,因此,把创新业务仍由机构部审核,有利于把方案研究得更妥当,制定相应的规则。

  不过,该负责人同时表示,等到条件成熟之后会考虑下放,但现在暂时还没有这方面的考虑。

  与此同时,该负责人表示,授权派出机构审批部分事项和拟取消部分审批事项,是监管审批方式的转变,不是放弃或者放松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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