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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基金从业人员炒股之忧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王继高
2011年03月01日14:42

  酝酿已久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已经下发到各基金公司征求意见,修订草案亮点很多,但亦有令人担忧之处。

  修订草案共15章,破冰之处颇多,包括在基金公司组织形式上增加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将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从事公募业务,此外还有关于公开募集基金的服务机构、基金业协会的条款等。

  不过,令笔者担忧的是“放行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是否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首先,该规定的公平性值得商榷。依据有关规定,目前证券从业人员是不可以买卖股票的,单单基金从业人员放开的话,明显有失公平。

  其次,难以洗清“老鼠仓”的嫌疑,并且容易遭受质疑。

  对于允许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有观点认为可以抑制“老鼠仓”,理由是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基金经理比较擅长炒股,但因受到限制所以会铤而走险。

  不可否认,基金从业人员有正常的投资理财需求,但目前他们可以买基金、黄金、外汇和银行理财产品等,如果基金经理对自己管理的产品有信心的话为何自己不买呢?投资者会质疑基金经理对自己的产品没信心。

  如果基金经理个人账户投资的股票收益比其管理的基金选择的股票收益要好,基金持有人不禁会问,为何管理人看好该股票,而在管理基金资产时却不投资该股票呢,会质疑基金管理人未尽职,进而质疑其管理能力。如果基金经理个人账户投资的股票没有管理的股票收益好,基金持有人同样会质疑其选股能力。如果基金经理个人账户和管理的基金投资了相同的股票,个人账户先买的话,依旧会陷入前面所说的漩涡之中;个人账户后买而且盈利的话,如何洗清“老鼠仓”嫌疑成为现实的问题。

  第三,监管能解决一切?

  有观点会认为,如果基金从业人员从事股票交易在备案和监管之下就不会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问题是如何监管。

  基金经理具有信息优势,可以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获取收益,这有悖公平原则,对中小投资者不利,这正是此前基金经理被禁止个人从事股票交易的原因。如何打破或限制信息的不对称是关键,笔者也觉得如果基金经理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炒股没什么不可以。

  问题是,监管难度之大或许超出想象。此次的基金法修订草案中并没有提到具体如何监管,多长时间内申报,申报的具体内容、登记内容、谁来审查、审查的内容、审查标准等均未明晰。

  在现实操作中也颇有难度,仅从基金从业人员个人账户的股票交易信息披露来看,何时公开,向谁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等?总不至于让其每个交易日公布交割单吧,如何“洗清利益输送嫌疑”成为放开炒股后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基金经理需要面对的难题。

  如何细化上述条例亦是摆在监管层面前的现实问题。老鼠仓确实宜疏不宜堵,但疏的前提是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持有人利益是基金法最基本的要求和出发点,笔者建议在基金法修订草案里增加和细化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相关条款。

  此外,笔者对放开基金从业人员炒股的担忧亦与监管层此前在打击内幕交易上的表现有关,毕竟在此前某财经媒体报出的证监会员工李莉涉嫌内幕交易的事件中,监管层在回应中除了确认李莉的直系亲属炒股外,将涉及监管层的指控推得一干二净,此事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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