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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商业化运作 提高企业年金制度层次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赵萍
2011年03月02日01:11
  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大支柱产业,一直是商业保险公司的夙愿。

  3月1日,作为我国最大寿险公司的掌舵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集团总裁杨超提交的八项提案中,三项提案关乎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分别涉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养老产业。

  商业 化管理新农保

  2009年以来,作为国家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下称“新农保”),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的开展。截至目前,全国已有820个县区开展了新农保试点,覆盖人群超过1亿。

  就连最偏远的西藏自治区,仅用半年多时间,也已经达到新农保发放的全覆盖。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位副厅长如此对记者表示。

  但从两年多的运行情况看,新农保的管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杨超称,如社保管理机构服务力量不足、县乡村三级经办机构力量薄弱、信息化程度低、各地管理模式不统一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新农保的发展速度和服务质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一位工作人员认为,参照新农合的管理模式,引入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新农保的外包管理方,进行第三方管理是个不错的方法,提高效率,节约成本。

  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开始了如上尝试,通过引入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新农保业务。

  杨超透露,中国人寿已在经办江苏宜兴的新农保业务,合作以来,每年为地方节省财政开支900余万元,且宜兴的参保率和领取率均居江苏省首位。

  此外,四川德阳、浙江衢州等地的商业保险机构也在参与经办新农保,而商业保险公司职能主要是收缴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养老金,尚未参与新农保基金的管理运用。

  大型商业保险公司具有齐全的销售服务网点、完善的内控体系、先进的信息系统,在保障型、政策性业务等领域都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杨超认为,如果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和现成优势,使其在政府主导下有效参与新农保业务的具体承办与经营管理,将有利于降低政府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实现国家、农民、商业保险公司的三方共赢。

  为使商业保险公司在新农保建设中扮演起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杨超建议,由人社部、保监会牵头,参考借鉴已先行一步、先期推广的新农合业务有效做法,按照管办分离原则,进一步在全国范围推广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合格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保业务的管理模式。

  杨超还建议,在保证资金运作安全的前提下,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新农保资金,实现新农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出台企业年金管理条例

  近日,人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自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中,企业年金投资股票的比例由20%放宽到30%成为一大亮点。

  但上述办法并未引起市场太大波澜。与此相呼应的是,自2004年企业年金标志性的管理办法出台至今,企业年金一直给人“雷声大、雨点小”的感觉。

  据相关部门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3207亿元,企业年金基金2533亿元,个人养老保险保费收入590亿元。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为17743万人,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为1179万人。

  从基金规模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保险的占比分别是80.88%、15.51%和3.61%;从参保职工人数看,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仅占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的6.64%。

  不难看出,无论是基金规模还是参保人数,目前仅基本养老保险真正起到了“支柱”的作用,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的“三支柱”养老保障制度框架并未形成。

  杨超称,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这种基本养老保险“一柱独撑”的局面将给政府造成越来越大的支付负担和管理压力。他建议政府加快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功能,满足人们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

  具体而言,由于目前企业年金政策多是部门规章,层次较低,致使各部门间难以有效协调配合,也使企业年金制度在地位和重要性上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等、不匹配。

  如果国务院出台管理条例,提高立法层次,将有助于彻底解决企业年金政策在部委之间、央地之间、国企和民企之间不一致的混乱状态,必将促进企业年金的快速发展和“第二支柱”作用的充分发挥。杨超因此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企业年金管理条例》。

  其次,杨超建议人社部完善企业年金管理,包括进一步完善资金运用渠道;尽快推出集合计划管理办法,提高股份公司、民营和外资公司以及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扩大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尽快解决“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等。

  最后,他还建议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加大对企业年金的税优措施力度,明确企业年金税优模式,提高企业和个人缴费的税前列支比例,取消对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征税金。

  作者:赵萍
(责任编辑:王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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