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长春3月14日电 (田伟)14日,北京、上海、重庆、长春、香港、澳门等21个城市的消费者协会(消委会、消保委)联合发布维权观点,认定汽车经销商针对紧俏车型的“加价售车”系违法行为,实际上是收取商业贿赂。
近两年,“加价售车”在中国内地渐呈公开化、外表合理化趋势,尤其是2010年上半年中国车市的意外火爆、年底利好政策的淡出及北京实施治堵限牌政策等因素,都成为汽车经销商收取巨额加价提车费的良机。
这21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指出,一些经销商利用紧俏车型消费者急于提车的心理,在厂家指导价外,要求消费者额外再支付一笔费用,少则三五千元人民币,多则三五万元,且不给任何收费凭据。这种“加价售车”是“供求决定价格论”掩盖下的一种违法行为。
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称,这种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务院价格监管法规,而且侵犯了正常排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收取加价款实际上是收取商业贿赂,另外还有些经销商采取的强制搭售汽车装饰则涉嫌不正当竞争。
对此,21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时呼吁,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坚决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执法部门同时应加强监管,严厉处罚这一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加价售车”现象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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