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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令”变“上涨目标”会加剧房价上涨预期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2011年03月30日02:17
  28日晚间,上海打破一线城市“缄默”的局面,公布今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距“国八条”规定的“大限”只有两三天,目前仅有40余个城市公布了年度“限价令”,众多一线城市仍“按兵不动”。

  已揭晓“谜底”的部分城市“控制目标”也引发争议。楼市“限价”怎么变成了“限涨”?地方政府“定价”的依据

  是什么?地方“问责”如何避免“软执行”?围绕三大疑问,记者进行了追踪调查。

  “控制目标”

  为何变成“上涨目标”?

  记者跟踪40多个公布房价“调控目标”的城市,没有发现一个“降”字。这些城市普遍“描述”了允许房价上涨的区间,涨幅大都在10%左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说,不排除一些地方选择参照系时避重就轻、目标过于宽松的做法。“若一些地方房价水平已较高,仍然制定了太过宽松的目标,则不利于地产市场调控;有些地方政府担心被问责,定出高目标,这种心理也是不可取的。”

  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马光远表示,本是“控制目标”,却成为“涨价标准”,且各地制定目标只有上限,没有下限,这会加剧市场上关于房价持续上涨的预期,让“国八条”的调控效果一定程度上打了折扣。

  “限价”标准

  独缺“居民住房支付能力”

  “国八条”提出,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但记者发现,已出台“控制目标”的地方,大多参照了前两项标准,鲜有以“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为参照。

  北京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陈国强表示,GDP和收入增长是现成的量化指标。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却不好衡量,需要动用许多资源、建立衡量标准体系。

  对于这些问题,王珏林表示,按照国家制定政策的初衷,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衡量体系是多元的,一些地方政府对政策的理解显然有偏差,也不排除“选择性失明”的可能。

  调控“问责”

  如何防范“软执行”?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总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负直接责任。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地方,要追究责任。“国八条”提出,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的,有关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问责不能浮于表面。在新一轮房价调控中,有关部门应制定详细的问责机制。”中国指数研究院副院长陈晟说,只有将“问责制”落实,才能避免调控措施被“架空”。 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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