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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金鞋”机制 解决新股发行顽疾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金融顺
2011年04月28日05:32

  如果有新股破发但面积不大,我们可以将其解释为成熟市场的正常现象,但近一段时间,上市即破发的新股已过半数,再作如上解释难以服众。我认为制度上尚有缺欠,网下询价机构没能充分理性地参与询价,造成发行价过高,二级市场拒绝接受,是新股破发的主要原因。为改变这一状况,诸多人士已提出不少建议。现在,笔者借鉴新股发行曾使用过的绿鞋机制,提出一项有别于绿鞋机制的新股发行金鞋机制(以本人姓金为由而称),供大家探讨。

  金鞋机制的内容是:现行询价报价的办法基本不变,但是在新股上市后5日内如果破发且股价低于发行价的1%,则由该股承销商以低于发行价1%的价格全力买入,直至买入数量达到完全满足网下询价机构(这里指询价中有效报价不低于发行价的询价机构,下同)未得到足额认购的那一部分新股数量为止,买入的时间以新股上市当日开始计算连续5个交易日为限。超过上述数量和时间,金鞋机制终止。如果承销商在该新股上市的5日内在二级市场买入的破发新股数量刚好达到网下询价机构未得到足额认购的那一部分数量,承销商则将该部分新股以发行价全部转配售给那些未能足额认购的网下询价机构,使之达到100%的认购;如果由于该新股在5个连续交易日内在二级市场破发的时间较短或抛售数量不足,承销商未能买足数量,承销商则将已买入的该部分破发新股以发行价按照询价时报价的高低顺序(即报价高者“优先”全额配售)全部转配售给网下询价机构,网下已中签的那部分新股予以扣除,不再重复配售。承销商以低于发行价的1%买入该股然后再以发行价转配售给询价机构,这里有1%的价差,价差部分应全部上缴投资者保护基金,承销商不得截留,而期间所耗费的费用、精力和时间等成本则由承销商自负。

  这样做,网下询价机构对新股的认购要求可以得到进一步甚至是完全的“满足”,而承销商在这一过程中又需要自负一部分费用、精力和时间等成本,从而迫使他们更加认真理性地对待新股询价,有效地提高新股的询价质量。

  启用金鞋机制,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在相关的发行询价公告中明示:凡是参与该新股询价报价的机构,均视为自动承诺“如果该新股上市破发将同意以发行价继续从承销商处认购该承销商从二级市场买入的破发新股直至足额认购,并在该新股上市后10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否则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承销商需在该新股上市后10日内完成该破发新股的转配售交割,否则也视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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