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的权责如何对等?其权利自不必说,而中国证监会近日正式发布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对其责任也进一步做了明确。
证监会的规定来得正是时候。笔者认为,保荐人应成为保证人,应绝对保证上市公司的业绩真实可信,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将依法严处。只有这样,才能有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
近一段时间以来,新股上市后业绩快速变脸的现象越来越多。据统计,2010年上市的466家公司中,有100家公司在2010年出现了业绩下滑,其中有一家公司营业利润同比下降超过50%,更多公司利润下滑接近50%。这也使得投资者对新上市公司的不信任感增强,新股特别是创业板新股破发现象愈演愈烈,新股上市首日破发以前还是个新鲜事,现在已经见怪不怪。对于这些现象的出现,保荐人难辞其咎。
保荐人是企业上市的推荐人,也是担保人。保荐人的职责就是协助上市申请人进行上市申请,负责对申请人的有关文件做出仔细的审核和披露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来看,保荐人尽到了推荐的职责,但担保的职责尽得不够。在发行人、承销人和投资者之间,发行人处于强势地位,而最弱势的是投资者。在强势的发行人面前,承销人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在某些审核上不够严格,使得过度包装、利润操纵等现象出现。而公司上市后业绩等方面的迅速变脸,给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要是保荐人真正成为保证人,最关键的一条就是要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笔者相信,面对更高的违法违规成本,保荐代表人和承销商都会做出更理性的选择。
今年以来,一场对保荐行业的监管风暴开始。今年3月21日,证监会发布公告,撤销了4人的保代资格。4月初,证监会表示已建立保荐代表人聆讯制度和未通过发审会审核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问责机制,并下发了《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本月初,中国证监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普查“业绩变脸”IPO公司的保荐情形,各家保荐机构也对保荐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了自查。近日,中国证监会又正式发布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规则明确,在信息披露中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未勤勉尽责,或者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依法认定其责任和予以行政处罚。这对加强保荐代表人的责任、规范保荐代表人的行为,定会起到积极作用。
作为保荐人本身,也应该加强自律。证券市场参与各方都希望取得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无可厚非。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能为了局部利益而自毁前程。
此前,监管层曾下大力气进行“清欠”工作和治理证券公司违规占用客户资金工作,都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此次监管层该出手时再出手,必将使信息披露规范化再上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