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修改最终将起征点确定为35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同二审稿相比,各方利益群体的呼吁终于得到了回应。
对于二审稿仍将起征点确定为3000元,官方解释,是根据“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指标测算,以2010年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月消费支出约为2167元为本而作出的。但在财政部的依据数据中,城镇居民居住支出不包括购建房支出和自有住房虚拟租金,也就是说在目前高昂的房价下,买房费用包括每月为此所承担的利息等庞大的支出,没有统计进个税免征额中。如按包括虚拟房租在内的广义口径核算, 2009年城镇居民含自有住房虚拟房租的月户均居住支出为636元,统计局总统计师鲜祖德还表示,目前虚拟房租核算所采用的成本分摊法,会导致居住支出被低估,也就是说,按照这一标准核算,居民每月支出早已超过3000元,按照增速10%比例计算接近3500元。这么看来,按通过的最终方案,个税免征额也仅刚刚覆盖生活成本。
此次个税修正,修改了税级和税率,值得充分肯定,但改革仅仅围绕工资薪金所得,并未涉及个税改革一直以来的困惑——收入多样化未完全覆盖,且税率不公平、支持差异化未能有效甄别,而这些均是随着经济发展对收入分配起到极为重要作用的关键因素。
早在“九五”计划中,对个人所得税就提出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向,十多年过去,我们离这个目标仍很远。为此,笔者以为,下一步个税改革,应从确定更为公平的免征额、内外籍免税额统一、不回避综合与分类改革方向、配合综合税制改革几个方面入手。
免征额的确立应考虑地区差异,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模式。此外,建议人大授权国务院根据GDP增速和CPI增速自动调整,时间间隔为2年。
目前我国个税对中国雇员和外国雇员适用完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计算方法,外国雇员适用4800元的扣除标准,并且对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均可暂免征收个税,这使得外国雇员的个税税负显著低于中国雇员。统一个税税前扣除标准应是大势所趋,如果按照目前外国雇员的费用扣除标准,那么中国雇员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也应提高为4800元。
为有利于将来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建议采取分阶段性的综合性计征方案。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进行统一,以实现个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笔者衷心期待,“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思路能在“十二五”期间得以完成。
(作者系网易财经频道副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