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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建立金融国资委的四大质疑

2012年01月13日14:38
来源:南方周末

  质议一:国资委近十年的实践是不成功的,金融国资委的成立也没必要。

  一些专家认为,企业国资委管理下的央企多属于存在垄断的领域,或是基础产业与资源产业。企业国资委成立迄今,国企绩效虽有增长,但却不是得益于企业国资委的管理体制而是得益于所处行业和特定

阶段。

  还有学者从国企经营收益能力方面对企业国资委的设立是否必要产生了质疑。天则经济研究所的研究报告认为,如果从国企的名义利润总额中扣除应付未付成本和补贴,从账面财务数据中还原企业的真实成本,据测算,2001年至2009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平均真实净资产收益率则为-6.29%。倘若国资委并没有起到加强管理促进盈利的目的,有什么理由再仿照国资委建立一个金融国资委呢?

  回应:我认为,设立企业国资委是否成功的评价标准,并不取决于央企的盈利能力。2003年前,我国对国有资产的法律定位、国企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资管理体制非常混乱。在国资管理体系中找不到一个真正的责任人,国企改革逻辑首先不应仅仅追求经济目标和政治目标,而应从法律上厘清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和责任人,实现责、权、利相对应。

  企业国资委近十年的实践表明,企业国资委扮演了出资人角色,是企业国有资产的终极出资人。建立国资委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将其权责利关系清晰起来,对等起来,在法律上将权利的来源和委托关系、责任机制理顺,将管人、管事、管决策的职责理顺,这个责权利的链条将更清晰。

  实践中企业国资委兼具出资人职能和国资“监督管理”职能,这仅是实践操作的问题。2003年以前有关国有资产流失谁负责、谁行使股东权利、国企利润的分配及流向等一系列的模糊问题现在都有了明确答案。设立企业国资委的成功就在这里,它说明了现在改革停滞所在,及未来改革的方向。

  2008年企业国资法的制度设计重点是企业国有资产,对其他国有资产并未过多涉及,这限定了国企改革的高度,下一步改革应触及金融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土地资源国有资产及文化遗产国有资产。

  虽然,金融国有企业和其他国企相比有一定特殊性,但其改革逻辑是相同的:明确出资人,从制度上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只不过金融国资改革难度大一点。

  与企业国资委面临的外部环境不同的是,金融国资方面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外部监管体系。金融国资委将要承担的是纯粹的出资人角色,在公司法的框架下推动企业内部治理。而金融市场监管的职能只由监管机构来承担。

  质疑二:金融国资委管的金融国有资产总数与范围很难界定:管少了,成立专门部门劳神劳力;管多了,金融国资委职权过大,可能出现多头管理,加剧金融机构负担的情形。

  有学者认为,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现有数据中上百亿规模资产的大部分是存款人或基金持有人、债券持有人的,中国的金融国有资产并没有多大规模,按8%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大概占100万亿中的4万亿,没必要成立专门的金融国资委进行管理,金融国资委也没权力管理这些本不属于国资的资产。

  回应:我认为,从广义上讲,金融国有资产应包含以国有的名义控制和使用的资产。虽然工农中建四大银行的主要资产是储户资产,但我们还是将其视为国有企业。金融国资委所覆盖的应是这类由国有金融机构控制和使用的资产。

  至于企业国资委所管理的金融国有资产,不应划入金融国资委管理的范围。据国资委的统计,截至2010年末,有数十家央企共投资了上百家金融资产。部分央企有自己的财务公司,另外还以参股控股的方式进入证券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基金、期货、租赁、投资、资产管理、担保典当、汽车金融,以及小额贷款等领域。

  以中石油为例,其下设中油财务、昆仑银行、昆仑信托、昆仑金融租赁、中意人寿、中意财险等机构,几乎拥有全部的金融牌照。按照国资法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出资人权利。”这些央企出资形成的金融资产现处于国资委的管理之下。

  我认为,国企改革的基本方向应坚持央企是各自独立的市场主体,它们投资所形成的金融资产,应成为金融市场开放和产权多元化的组成部分,今后央企投资所形成的金融国有资产没必要划转到金融国资委的管理之下。

  质疑三:金融国资委出资形成的金融控股机构将加剧金融市场的垄断度,提高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

  部分专家认为,在我国,长期的金融国有资产垄断造成了金融市场效率的降低和消费者福利的损失。如汇金公司,持有了四大行较大比例的股份,而他们又在银行服务业中占据了非常高的比重,非常容易采取协调一致的行为。部分专家认为,一旦金融国资委成立,扩张权力的天性会使金融市场的垄断越发严重。

  回应:我认为,金融国资委的建立不会强化金融国有资产的垄断地位。谁都知道,垄断是自由市场的天敌,目前我国之所以会存在金融垄断的格局,主要是由于政府将金融业作为一个特殊的战略性行业,在市场准入和经营方面建立了高度的行政管制。垄断的形成主要是产业进入限制和经营管制(如对利率的管制)的结果。金融股权的分散化,机构的市场化,民营经济更多的参与,将会是我国未来的长期趋势。金融国资委的成立不仅不会固化金融国有资产的规模与发展模式,而且还会成为金融改革的起点,它将会更好地促进金融国有资产的股份化、市场化和社会化进程;而解决金融市场的垄断问题,最好的方式是通过公平、严格的监管与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

  另外,成立金融国资委,明确金融国资出资人角色,应建立相应的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应整合现在“一行三会”的监管职能,去除其对金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成立国家金融协调管理委员会,实现对金融市场的全监管。

  一方面,金融国资委理清产权关系,促进金融的市场化与股份化;另一方面,对于国有和民营的监管遵守同一套标准规则。如果能在两者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中国的金融改革也将会更稳定、成本更低、效益更高。

  质疑四:金融国资委对中国金融“走出去”战略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

  一些专家持有这样的观点,认为中国的金融机构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时,总被认为是受政府控制的,是体现政府意志的非市场机构。因此成立金融国资委会削弱金融国资的海外竞争力。

  回应:我认为,不管是传统国企,还是金融国企,国有背景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即使没有金融国资委,金融国企在外国人眼中同样面临这种质疑。由于体制和国家治理模式的差异,某些意识形态化的“国家安全审查”也将无法避免,这种“无形之手”将长期存在。这与成立金融国资委没有直接关联。相反,金融国资委的成立将有助于金融国有产权的清晰界定,如果建立起一系列金融国有企业的内部防火墙制度,将会有助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及其公司一致行动人的行为,使得金融国资的海外战略有更合理的解释。

(责任编辑:罗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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