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自2006年1月颁布实施以来,历经近6年的实践,报告对广东辖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推出、撤销、实施、行权等情况作了实证研究,认真分析了股权激励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股权激励制度的建议。
一、广东辖区上市公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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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的特点
广东辖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股权激励方式多样化,但以股票期权方式为主流;二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行业分布较集中,大多属于市场充分竞争行业或成长型行业;三是实施股权激励以民营控股公司为主,国有控股公司的积极性不高;四是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对上市公司业绩的正向激励作用较为明显。
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存在的问题
一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与其他相关制度有待衔接,主要是股权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与资本运营、行权价格确定、预留期权比例、集
中行权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等方面还受到相关限制;二是《股权激励办法》对上市公司的约束机制不够健全,主要表现为行权条件中业绩指标过于简单、激励对象违规责任追究机制有待完善、中介机构责任不够明确、信息披露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等;三是股权激励相关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估计缺乏明确指引、期权费用分摊、激励对象无法行权时公司已确认期权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等;四是股权激励实施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纳税义务时点较早、税负成本较重、激励费用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等。
三、关于完善股权激励相关制度的建议
报告提出了完善股权激励制度的六项建议,一是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思路改进股权激励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的审核和督导责任;制定《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准则》,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和信息披露要求,指导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合理制定并充分披露股权激励计划;二是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对象相关规定,考虑将境外自然人纳入股权激励对象范围;三是丰富行权方式、降低行权成本,并强化对股权激励对象的约束机制;四是以授予日市价为基础确定行权价格,并适当提高预留期权的比例;五是提高行权条件或解锁条件考核指标,进一步规范股权激励会计处理问题;六是协调税务部门降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税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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