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杨苏
富安娜(002327)向26名前自然人股东追讨8122万元违约金一案有了最新进展。该公司今日公告称,针对管辖权异议和纠纷性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做出终审裁定。深圳中院裁定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同时,法院驳回余松恩、周西川等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维持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此案将由南山法院继续开庭审理。
该案被裁定为合同纠纷,对案件走向有较大影响。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论证和起草工作的董保华教授认为,“两种收益在个税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社保缴费基数计算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据了解,我国相关规定明确区分工资收益和股权收益,工资收益基于劳动者身份取得,股权收益基于股东身份取得。
据富安娜方面介绍,2007年6月公司开始实行股权激励约束机制,被告以股东身份向原告认购了股票,获得股权收益,对此被告在签署的《承诺函》中予以确认,在股权关系长期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的股权关系一直明确,双方从未将股权收益作为劳动报酬,股权收益也从未以劳动报酬的考核方式予以考核发放。
按照《承诺函》的约定,持有原始股的员工自《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若违反承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不过,2008年7月起至2009年9月份,余松恩、周西川等部分非创业股东向富安娜提出辞职申请,并先后离开公司。余松恩、周西川等人离职后,均跳槽至富安娜主要竞争对手之一的水星家纺,余松恩时任水星家纺副总裁,周西川时任水星家纺渠道总监。
2012年12月26日,富安娜向南山法院对余松恩、周西川等21名前自然人股东就《承诺函》违约金纠纷一事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各被告分别赔偿违约金累计8121.67万元。
作者:杨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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