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引入巴塞尔 协议(下称“巴”)流动性覆盖率(LCR)这一新指标的同时,对现行的流动性风险指标进行了梳理,将其区分为合规性的监管指标和用于分析、评估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工具。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其间设4年过渡期,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昨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和银行机构人士均表示,《办法》的实施将引导银行对流动性风险进行精细化、系统化的管理。由于此次流动性风险管理不仅仅针对表内业务,对银行表外业务也有所囊括,长期来看将促进银行业务结构的优化调整。
流动性风险管理涵盖表内表外
“《办法》对于我国银行业改进流动性风险管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3年6月,银行间市场流动性紧张暴露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必要性、紧迫性日益突出。
2011年,根据巴提出的银行流动性监管指标,银监会也开始了中国版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当年10月首次公开征求意见。到2013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新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后,银监会对《办法》进行了修订,2013年10月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我们其实2009年就开始做这个研究,太细致了。”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人民币资金管理处处长刘江荣对本报记者表示,这次《办法》的推出,首先是与国际接轨,提出流动性覆盖率这一全球统一的指标;其次是相比以往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办法》覆盖了表内表外,并且有动态的压力状态指标。
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办法》依旧保留了此前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指标,如存贷比、流动性比例等。从整个《办法》分为四章、66条、4个附件的阵容来看,复杂、细化、专业显露无遗。
据上述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要求银行对包括同业和理财在内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要求银行现金流测算和缺口限额应涵盖表内外各项资产负债。
例如,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中,现金流出项目包括零售存款、无抵(质)押批发融资、抵(质)押融资、其他项目4大项,分类提出折算率。
其中,在无抵(质)押批发融资中还提出了业务关系存款和非业务关系存款,其折算率也不尽相同。
据上述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同业业务可能会体现在其他法人客户提供的融资项目中,其折算率达到100%,满足有效存款保险计划附加标准的业务关系存款折算率仅为3%。这就意味着如果30天内有100亿元的同业存款到期,银行需要准备100亿元与之等价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而符合有效存款保险计划标准的业务关系存款则仅需要准备3亿元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包括为防范声誉风险而超出合同义务进行支付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从而将同业和理财业务等表内外项目对现金流的影响纳入流动性风险的计量和控制。”银监会上述负责人称。
在现金流出项目的其他项目中,或有融资义务项下的非契约性义务折算率为2.5%。据刘江荣介绍,其中包括一些非保本理财业务,银行不承担风险,这部分也要求银行在流动性覆盖率中计算折算率。
“银行以前很多业务发展不考虑业务流动性风险敞口过大,《办法》推出后银行在以后的业务发展过程中,将更加注重流动性的成本。”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本报记者分析称,规则出来,银行业务成本发生变化,相对收益发生调整,具体业务也会有所调整,银行的流动性将更加精细化地管理。
2018年覆盖率达100%
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在业界看来复杂且严格,不过银监会为银行达标设置了4年的过渡期。
银监会要求,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4年的过渡期内,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鉴于流动性覆盖率较为复杂,对银行组织架构、管理水平和信息系统等均提出了较高要求,对于规模较小、复杂程度较低的银行而言,合规成本较高。”上述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称。
对此,《办法》也采用国际上对流动性覆盖率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做法,对于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据上述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流动性覆盖率达标情况,银行已经在2012年开始上报数据,2013年国内设立的银行机构平均的流动性覆盖率已经达到125%。去年年底,44家银行流动性覆盖率都超过了60%,意味着已经提前达到2014年底60%的标准。
存贷比75%红线未变
《办法》中还有另外一项备受关注的指标,也是备受争议的指标,就是存贷比。
银监会表示,鉴于存贷比是《商业银行法》中的法定监管指标,《办法》仍将存贷比作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之一,其标准依然是不超过75%的红线。
历史上,存贷比在管控银行流动性、控制信贷过快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不过随着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等变化,其适用性已经遭到质疑,监管层对此也有意识。
“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存贷比监管也出现了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上述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对于存贷比的争议,银监会也做过相应的调整,例如将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所对应贷款、支农再贷款从存贷比分子中扣除,实行月度日均存贷比管理等。
“未来存贷比调整的空间很多,例如扩大存款范围,具有存款属性很接近的业务,可以做一些适当的调整。”曾刚表示。在刘江荣看来,存贷比还需要静待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对银行真正起到作用之后,才可能取消。
对于取消存贷比的法律问题,银监会也表示,按照与时俱进、积极稳妥、逐步完善的原则,不断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并“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
作者:李静瑕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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