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证券市场的这场官司会有怎样的结果,目前还不得而知。对于“内幕信息”的界定,也暴露出我国证券法的确存在滞后性。对于仍在期 待获得赔偿的涉事中小投资者而言,这场行政诉讼可能成为新的绊脚石。
杨剑波与证监会对簿公堂
“光大事件”第一季,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重罚画上句号。马年新春刚过,当事人之一杨剑波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证监会告上法庭,“光大事件”第二季开场。
在起诉状中,杨剑波以对内幕信息认定缺乏法律依据、错单信息已处于公开状态、光大证券并未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不存在牟利的主观目的为由,要求证监会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杨剑波在诉状中认为,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出现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对于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交易,杨剑波辩称系“基于市场中性策略型投资的交易原理进行的常规性必然性操作”,并表示“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先知情但并不阻止”,且“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指导下完成”。
这无疑将矛头直接指向了监管层和交易所。知名财经评论员皮海洲表示,如果杨剑波所谓的真相属实,作为监管机构的上交所、证监局、中金所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外,据透露,事件发生当天上海证监局专管员要求光大证券先将信披内容交予他们审核后才能公告,导致市场得知真相的时间“被延迟”。这对遇到突发事件时,交易人员是应该采取“先报告监管机构再对冲”,还是“先公开后对冲”的模式提出了疑问。
正是基于这样一些内情,站上原告席的杨剑波坚称自己是被冤枉的。他希望通过这场诉讼,能够“让行政行为违法导致的合法权利受损得到纠正”。
“内幕交易”之争暴露证券法滞后
上海一家券商研究所所长对记者表示,光大事件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具有较大争议。根据错单交易采取的对冲措施究竟是“内幕交易”还是“市场操纵”值得商榷。
内幕交易基于内幕信息。什么是“内幕信息”?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北京律师刘昭彦认为,看似严谨准确的关于“内幕信息”的定义,在现实社会关系中很容易出现歧义。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授予证监会认定“内幕信息”的权力,至于证监会认定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则缺乏相应规范。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表示,目前我国证券法对错单交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并未作出明确和清晰的界定,所以很难简单定性。
随着跨市场策略交易不断发展,证券衍生品种极大丰富,内幕信息与交易对象之间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和隐蔽。在刘昭彦看来,如何衡量对市场各方的影响,平衡各方利益作出取舍,规定事件后的程序规范,是未来证券法亟需完善的内容。
皮海洲则认为,有必要将对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追责问题纳入证券法。只有从法律上明确监管机构的责任,并将监管机构与相关人员列为监管的对象,才能做到对监管部门的追责有法可依。
若撤销处罚将阻碍投资者索赔
“光大事件”发生半年多来,受牵连投资者的维权之路遭遇一波三折。在本已悬而未决的背景下,杨剑波提起的行政诉讼或成为投资者索赔新的绊脚石。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认为,如果最终杨剑波胜诉,则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再有效,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的前提亦不复存在,投资者索赔将失去最重要的事实依据。
“但若法院驳回上诉,能够获得索赔的投资者范围可能将扩大至8月16日上午的部分投资者。”王智斌透露,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3月中旬受理了两位投资者依照侵权责任法提交的诉状,这或意味着“上午部分投资者也能索赔”的观点已初步得到法院认可。这是“光大事件”在索赔领域的重大突破。
不过,对于投资者维权的最终结果,业界的预期并不乐观。鉴于针对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迟迟未曾颁布,对于案件审理、损失的计算以及如何赔偿现阶段都缺乏法律依据。
一些律师则表示,海量的损失赔偿并非通过诉讼渠道就能解决,何况中国民事诉讼中目前尚欠美国式的集体诉讼机制,因此建立赔偿基金极为必要。“新国九条”已经为投资者权益撑起了保护伞,监管层和投资者保护局理应尽快担当起刚性落实的相关职责。
作者:桑彤 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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