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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背后有“小动作” 民企维权出现转机
BUSINESS.SOHU.COM 2004年8月21日08:26 [ 赵刚 ] 来源:[ 中国经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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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专案组已经有了初步结论,泰瑞公司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上海徐汇区法院强行拍卖‘沙家浜地块’是‘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也就是说,徐汇区法院‘滥用公权力’夺取了我们民企数亿元的权益。”8月20日,专程赴北京听取调查结论的上海泰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周亚伦在第一时间将这一消息通知了记者。

  此前,周亚伦曾向记者出示了他致吴邦国委员长的《反映信》,信中称:上海徐汇区法院、土地局等司法、行政机构严重违法乱纪,伪造法律文书、政府公文,将上海泰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瑞公司)与上海轻工房产公司二分公司(以下简称轻工二分公司)联建及开发的价值8亿元的“沙家浜”房地产项目强行“拍卖”,给拥有其中60%权益的泰瑞公司造成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

  周亚伦告诉记者:“最可怕的是有人动用‘公权力’来侵害你的合法权益。他们以政府正规公文为武器,以领导集体研究为遁词,使你根本无还手之力。”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周亚伦把徐汇区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起诉他们违法行政,但法院却不予受理。据了解,周亚伦为维权已进行了9个行政诉讼和4个民事诉讼,但大多以法院“不予受理”结束。中央有关单位介入调查,终于使周亚伦的命运出现了一线转机。

  “沙家浜地块”遭遇强制拍卖

  “被人卖了,却不知道怎么卖的。”周亚伦这样描述自己当年的窘境。2002年10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审理周亚伦与被他雇佣的工程队之间的合同纠纷。工程队要求终止合同,周亚伦不同意,当周还在滔滔不绝地申诉自己的理由时,法官突然打断陈述说,你那块地都拍卖了,还履行什么合同。周亚伦吃了一惊,追问怎么被拍卖了,法官却不予回答。

  事后,周亚伦在当月的《解放日报》上找到了一则联合拍卖公告,发现他的在建工程连同土地的确被拍卖了,而且就是在10月29日当天。这次拍卖委托人是徐汇区人民法院,拍卖公司是以东方国际拍卖公司领衔的5家拍卖公司,拍卖中标人是上海市汇成房地产公司。

  拍卖的164亩土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2418弄,是“沙家浜地块”的一部分。“沙家浜地块”总开发面积约30万平方米,占地306亩,该地块的经历颇为曲折。

  1992年12月30日,徐汇区人民政府以徐府土(92)第56号文件批准将该地块划拨给上海龙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公司)。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在1994年4月21日颁发了沪土(徐)字(94)第34号《上海市建设用地许可证》。

  1992年12月20日,轻工二分公司与龙华公司签订了《联建协议》,龙华公司以30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价取得了30%建筑物的所有权,轻工二分公司获得了70%的权益。协议书还注明,龙华公司将其30%权益作价8880.326万转让给轻工二分公司。实质上等于龙华公司以8880万元的价格,将该地块的开发权转让给轻工二分公司。

  1993年5月12日,轻工二分公司又与周亚伦的泰瑞公司在签署了《联建合同》。轻工二分公司投入1亿元获得40%权益,泰瑞公司投入1.8亿元获得60%权益。由此,泰瑞公司取得该地块的开发主体资格。

  随后,轻工二分公司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泰瑞公司也取得《开工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泰瑞公司开始组织该地块一期工程的施工,陆续有7幢楼房封项。然而,因为遇到1998年开始的上海地产萧条,工地半停半建,成了烂尾楼。

  人民法院出具“假裁定书”?

  周亚伦事后得知,徐江区人法院之所以拍卖“沙家浜地块”,是依据一份民事裁定书。

  记者看到了这份由徐江区人法院2002年10月11日发出的(1998)徐民执字第782、78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该裁定书裁定:“拍卖上海城南房地产公司位本市龙吴路沙家浜华径小区地块及附着物。”该裁定书中注明其法律依据是(1997)徐民初字第4044、4045号民事判决书。

  从法理上讲,执行裁定书是根据判决书而产生的程序性文件,因此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内容决不能超出所依据的民事判决书。然而,对比该民事裁定书与第4044、404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却发现两者内容根本无法吻合。

  4044和4045号民事判决书由徐汇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下发,针对的是上虞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上虞五建)与上海城南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城南公司)的经济纠纷案。徐汇区法院判决上虞五建胜诉,责令城南公司归还上虞市第五建240万元欠款。

  而第782、7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的土地共164亩,市值4亿~5亿元。也就是说徐汇区法院为了追讨240万元欠款,竟然强制拍卖了欠债公司市值4个亿~5个亿的资产。

  周亚伦告诉记者更为离奇的一幕,“6月14日,面对全国人大调查组的质问,徐汇区法院承认,他们1998年已经从城南公司执行到了70万元存款和15套位于普陀区香泉路的住宅房产,这些资产足够偿还上虞五建240万债款。

  “也就是说,4044和4045号民事判决书在1998年就已经执行完毕,但是徐汇区人民法院在时隔4年之后,假借原来的判决书案号又重新执行了一遍,而且趁机把执行金额扩大了上百倍。”

  此外,虽然公开拍卖的土地是164亩,但2003年1月9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管理局,将上海城南公司名下沪土用(徐)字(94)第34号《上海市建设用地许可证》过户至上海汇成房地产经营公司名下。这实际上已意味着将306亩地块全部划归给汇成公司。

  周亚伦认为:“虽然2002年10月11日的民事裁定书确实是法院出具的,也盖有法院公章,但从内容上说,它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假裁定书,没有真正的法律依据。”

  8月2日,徐汇区法院以“案件执行中”为由,拒绝接受记者采访。接待记者的吴法官表示:“案件还在处理中,整个事情很复杂,远远没有定论。另外,对此事的报道缺乏建设性,上海市高院也建议媒体不要报道。”

  土地局自造“假土地证”?

  但是,徐汇区法院的执行对象明明是城南公司,怎么会把泰瑞公司、轻工二分公司与龙华公司三方联建的“沙家浜地块”强制拍卖呢?原来,上海城南房地产公司也有一张沪土(徐)字(94)第34号《上海市建设用地许可证》。

  记者见到了两张第34号《上海市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复印件。它们同一时间、同一文号,只有用地单位不同,一张是“上海龙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另一张则是“上海城南房地产公司”。

  为了解两张土地证的真假,8月4日,记者前往徐汇区房地土地管理局采访,该局工作人员表示,徐汇区政府法制办已接管此事,只有他们才有发言权。徐汇区政府则向记者表示表示“事件正在处理中,不便向外界透露”。

  事后,周亚伦向记者提供了两张土地证存根复印件。上面可以清晰看到,龙华的土地证与存根一致。城南也有一张土地证存根,但签发时间是1996年2月29日。也就是说,在1996年2月29日,徐汇区规划土地局为上海城南公司签发了一张1994年4月21日的土地证。

  此外,在龙华的土地证下面有手写的几行字:“经区政府协调已同意将此地块调拨给原上海轻工住宅总公司第二分公司、现名上海城南房地产公司,有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特此证明。”落款是徐汇区规划土地局,时间是1996年2月14日,并盖有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土地管理局的公章。周亚伦认为,徐汇区政府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属于滥用行政权力。

  那么,上海轻工住宅总公司第二分公司与上海城南房地产公司是不是同一个公司?在上海市工商管理局登记档案中有明确记载,轻工二分公司成立于1987年6月16日,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企业地址为崂山东路571弄2号9楼,1999年4月29日注销。而上海城南成立于1993年10月25日,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地址浦东大道1695弄33号,2002年4月30日被吊销。两者风马牛不相及。

  另据了解,目前轻工二分公司的母公司——上海轻工房地产总公司也发现他们所管理的国有资产被侵害,于是站出来与周亚伦一起联名起诉徐汇区政府行政违法,并声明:“本公司从未同意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变更沙家浜地块土地权属证明书,从未同意将沙家浜在建项目无偿转让给上海城南房地产公司。”

  “公权力”背后的利益迷局

  如此混乱的法律执行和行政行为后面,是沙家浜地块诱人的经济价值。1992年,龙华公司出让该地块的开发权的价格仅为8880万元。但随着上海楼市的逐年攀升,目前“沙家浜”地产项目已升值到8亿元人民币,如此高额的溢价回报自然让大家心动。

  据周反映,2003年徐汇区专门成立了徐汇区烂尾楼清理小组,让司法系统介入进行清理。不少房地产商因为自身有种种问题,只好选择与政府合作,取得一定补偿后退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某些行政、司法人员在经手时也开始加进一些自己的小动作。

  周亚伦认为:“既然有假裁定书、假土地证,就一定有人造假,其背后就一定会有一个造假的原因。汇成公司能以1.14亿元的超低价格拿到沙家浜地块,应该不是偶然。”周亚伦告诉记者,他正在收集有关人员行贿受贿的证据,目前已有不少收获。假裁定书、假土地证出台过程中都有个别公务人员的腐败行为。但周亚伦表示,反腐不是他的职责,他只想依法收回自己被“滥用公权”夺去的合法权益。

  有关领导对周亚伦反映的情况高度重视。2004年6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副局长毛春秋领衔的调查组突然造访上海,在上海主持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上海市人大、徐汇区人大、徐汇区法院、徐汇区政府对徐汇区“沙家浜”306亩建设用地案情的汇报。

  据参与全国人大专案组当天听证会的周亚伦介绍:“全国人大调查组当场已作出认定:城南房地产公司的第34号《上海市建设用地许可证》为假;徐汇区法院执行法律文书4044、4045号为1998年已执行过的法律文书。”周亚伦告诉记者,目前全国人大专案组已将调查结论上报,同时督促相关司法机构早日介入。

  毛春秋告诉记者,全国人大正在严密关注此案。但人大的调查结论不能代替正常的司法程序。具体结论要待司法机关做出。

  同时,记者也从上海市人大信访办获悉,此案由人大信访办金、范两位领导亲自负责监督,范表示此事一定会“依法处理”。“沙家浜”事件显示,如何防范“公权力”的滥用,已经成为当前中国政府和司法机构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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