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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曾经的“公有完美”的神话类似,目下的社会风情似乎正在雄健地走向“私有完美”的神话。在“转制”、“转型”、“改造”、“多种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革”、“现代企业制度”等表象的语词背后,私有化或者民营化不可扼制。
我仍然记得10年前带领零点研究团队进行“全国私营企业发展状况调查”时的情形,当零点研究报告提出,应当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不受侵犯时,一些传统经济学者提出了尖锐的意识形态化的批评性意见。很显然,在那个私营经济只能作为资本“补充”的年代里,对于民间游资的资本化、市场开放和法律保护体系向私人资本周延的呼吁似乎非常疲弱,而且饱受来自传统意识形态角度的立场质疑。
在一个过于公有化的经济社会体制中,私有机制的发育是其运行健康化所必需。但是当把私人资本的应用变成一种简单的灵丹的时候,我却要站在另外一个角度提出自己省思之后的警诫。事实上,公有制度与社会主义思潮,本身是基于历史上曾有过的私有机制的极大弊端甚至丑陋特性而泛起的。在我看来,在公与私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优劣面,而公私平衡才是社会进步的要义:在一个社区中,是私人房产权与社区公共空间的平衡,在一个城市中,是私有商业化效率与对于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机制间的平衡;在整个社会,是个人资源管理的激励机制与有限资源的公共调节之间的平衡。
在各种词藻掩盖下的快速私有化风潮之下,在私有与私有化群体的力量崛起及其利益代表组织快速发育的当前社会条件下,我们需要提出几项审慎的政治经济学见解:
其一,国有资产并非不能实行适当的私有化与股份化,但是要给予以适当的、正当的法律与政治程序。国有(全民)资产的处置规则至少应有人民代表大会给予明确的立法性议决。以国有资产经理为主导的私相转移式的处置,以企业本身的经营生产成员为主导的集体式处置甚至以行政部门为主导的指令式处置,均缺乏宪法意义上的正当性。
其二,并非所有的资产均适合以私有营利化的模式去对待。包括医疗、教育、艺术文化及部分公用事业均不适宜使用私营企业的模式加以经营。国际间对于此类事业之运营模式均为独立的非盈利模式,即可吸收私人捐助与投入但不实行分红取利的经营方式,如此才可保障这些事业以必要的活力及社会服务功能。一些地方盛行将医院、学校简单出售给私人企业的方式是一种很错误的做法,并将迅速地恶化其本地社会的生活品质,并且塑造出恶性的盈利机制。
其三,私有化过程的透明度,国有事业私营化转制在很大程度上有其必要性,但也是一个复杂的利益争夺过程。它是仅仅属于某些私人的财富盛宴,还是合乎社会公平与专业操作规则的经济实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过程的透明度。当“必要性”成为隐秘的操作过程的借口,人们有合理的理由质疑这种操作可能存在的黑幕或者至少是商业意义上的不合理性。许多的企业和公用事业已经在过去的几年中在不为集体民众甚至不为本企业员工所知的情况下完成了“转制”,有谁能为这样的转制的可行性与正当性背书?
其四,即使在基本实施私有化的美国,私人企业也是生生死死,此起彼伏。当局者与一般公众不可以为“私则必灵”,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有必要也有权利要求国有资产与事业在私有化的过程中不是简单要一个“私化”,而要尽量实现“优化”,以提升其未来更为市场上运行条件下的存活率与发展后劲。
在很大的程度上,私人资本对于市场机会有着自然的敏感,天然的活力与强劲的资源的调动能力,在这个意义上,它是市场与资本游戏中的强者。而公共管理者的角色在很大程度充当的是裁判者和外援者的角色。但是私人资本具有强有力的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动力,在狭隘的私利动机和有限的个人素质的限制之下,私人资本也每每导演在某些营业领域浅尝辄止、贪图利得的阴暗一面。在我们今天重新寻找马克思的资本社会化的神髓的同时,真的也不能忘记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乃是批判私人资本行色的丑陋性的一面。鼓励私人投资是政府一方面的角色责任,但在更大的意义上,政府担当着制约私人投资者自然缺陷与过于侵略性的争利冲动的角色责任,毕竟,政府不单是为企业而设,不单是为经济强者而设,不单为资本拥有者而设,政府更是为平衡而设,更是为平衡经济理性与社会理性之以双重需要而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