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13日召开六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关于起诉深圳吉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状》的议案。
    二、同意委托北京市富普博淳律师事务所(下称:博淳律师事务所)作为上述案件一审、二审的代理人,并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同意该合同约定的特别条款:即当公司的相应权益得到部分或全部保障时,以法律文书所确认到公司名下的股权数额或股权以外的资金或其他财产的10%的标准作为诉讼代理费支付给博淳律师事务所。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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