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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建中:《反垄断法》应设“国家安全审查程序”?

  人民网北京7月30日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小组专家??时建中,7月30日做客人民网,就“中国《反垄断法》8月1日颁布实施”等问题接受人民网采访。


  以下是访谈节录......

  主持人:在您的了解中,外资对《反垄断法》主要关注点集中在哪些方面?他们主要担忧一些什么?

  时建中:立法过程当中可以看到一些外资对于《反垄断法》的执法最关注的主要表现在这么几个方面:第一,经营者集中的标准;第二,《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可能这是他们最为关注的两个方面。

  时建中:为什么他们把关注点集中在这两个方面呢?是因为中国是一个实施改革开放的国家,而且中国对外改革开放是一个既定的政策,也是一个非常坚定的政策,开放的大门肯定不会关上的。所以有些外资有些担忧,说中国制定《反垄断法》,是不是说对外开放的政策要发生调整了呢?这是对《反垄断法》的一个误读。《反垄断法》只能使中国的竞争秩序更加优化,并不是一个“关门”的标志。

  时建中:从外国投资者的角度来讲,因为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并且占领中国市场,甚至垄断中国市场,恐怕它最主要的来自于两个方面:第一,运用他们的资金;第二,运用他们的知识产权。这时候知识产权表现为技术,甚至表现为管理经验、方法。既然他们进入中国最主要的元素或者资源,一个是资金,一个是知识产权,所以他们不希望中国的《反垄断法》成为他们资金和知识产权进入中国市场的一个法律上的障碍。所以,表现为关注。

  时建中:具体来讲,比如经营者集中的标准。外国投资者进入到中国境内的资金,在早期改革开放之初的时候,更多的是采取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一部分外资企业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也就是说投资办厂,但是近几年主要是通过并购的方式。并购的方式就是股权直接投资。收购股权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与过去的他自己直接或者与中国的企业合资、合作办厂相比较而言,差别还是比较大的。

  时建中:因为投资办厂风险还是比较大的。它的过程、程序比较多。而且,对未来不可预见的东西比较多。所以,它的成本比较大、风险比较高。而现在能够收购股权了,就不一样了,它会收购已经成形的,甚至有良好发展的企业。中国已经把这个企业做好了,到了一定程度的时候,他因为资金的需求,他收购你的股权,控制了你的公司。

  他就节约了很多办厂的成本,避免了很多办厂失败的风险。所以这几年,外资以股权收购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多了。这种情况下,毫无疑问,他希望审查的标准越高越好,越高就意味着不需要申报的可能性越大,高到一定程度,对他们是最有利的。所以外资一定希望中国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的行为审查的标准不要太低,而是尽可能得高。

  时建中:还有知识产权这一块,因为确实我们国人的知识产权意识相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讲还是有点弱。他们要通过他们知识产权控制进入中国市场、占领中国市场,所以他们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他们不希望中国的《反垄断法》对他们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另外一种法律上的障碍。所以他们也特别关心。但是关心不要构成误解,中国的《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是相互协调的。这一点在中国的《反垄断法》第55条也有非常明确的表述:“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性限制性竞争行为适用本法”所以,这是外资担忧的一些。

  时建中:除此之外,外资对我们《反垄断法》还有一个担忧,就是我们《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如果是跨国公司并购的话,我们还要启动一个审查程序,就是国家安全审查,也就是在《反垄断法》第31条有一个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竞争,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规定外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时建中:国家安全审查这个程序,应当说这是一个国家惯例,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不会把自己的国门完全打开,而不设任何防线。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企业通过并购的方式进入其他国家的时候,也受到一些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比如,中国的华为收购美国的三COM,比如我们的中航油收购美国的优尼科,都曾经在美国经受过他们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并且都没有通过他们的国家安全审查,致使他们的收购没有进行下去。所以我觉得,外国投资者也不应当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表示一种担忧,因为这是一个国际惯例。

  时建中:不过有一个问题,“国家安全”这个词,我们耳熟能详。但是,追问一下,什么是国家安全?国家安全包括哪些方面,包括哪些领域,我们后来会发现什么呢?我们尽管耳熟能详,但是我们只能够意会而不能言传。因此,《反垄断法》既然已经规定了有可能要对外资并购企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就特别需要鉴定什么是国家安全,国家安全包括哪些方面。因为国家安全的外沿包括的越多,就意味着启动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的可能性越大,所以边界一定要清晰,边界不清楚的话,这种担忧是可以理解的。

  时建中:第二点,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应该建立起来。有了程序就有了刑事争议,有了程序就能明确一些审查的主体。这样就把外国投资者在这方面的担忧减少到最低,我们并不是说去通过安全审查设置一些不合理的审查标准,而是说,使得《反垄断法》和国家安全这两个兼顾起来,使得外国投资者合法的利益和它不当的行为都可以得到有效的处理。 (来源:人民网-跨国公司频道)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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