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方过失将由保证金先行赔付
早报记者朱楠
上海二手房资金监管试行一个多月后又出新规。记者昨日从参与试点的中介企业获悉,今后由于中介方居间过失造成买卖双方经济损失的,将从中介公司保证金中先行赔付。
此前酝酿在二手房资金监管系统实施过程中,要求中介公司缴纳保证金,据有关中介透露这笔保证金数额不小。
中介方居间过失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买卖双方与中介方签订的居间委托合同里约定条款而中介方未能履行的,另一类是合同中虽未约定的中介方过失。最常见的一种过失,即房屋本身有明显瑕疵、且中介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得知的,中介方却未尽到责任,造成买卖双方损失。如房屋已被银行查封,或产权有问题而中介方未获信息,或未告知买方等。另一种常见过失即房屋的委托权利人有瑕疵,但被中介方认可,并进行交易使得买卖双方蒙受损失。比如,房东朋友代替房东出售房屋,但事实上此代理人未与房东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而由于中介方没有发现造成买卖双方遭受损失的。
参与试点的一家中介企业表示,目前交易中心正在酝酿的保证金制度就是为了最大限度保障买卖双方利益。据传,高额保证金对于房地产经纪公司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字,有传言说保证金为100万元,也有一种说法称保证金高达1000万元。“我们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能考虑到各个企业实际情况,特别是目前楼市观望氛围浓厚、成交低迷,很多公司资金链偏紧,最好能够对不同规模、不同诚信水平的公司采取不同保证金征收标准。”一家中介公司负责人表示。
(责任编辑:佟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