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内,国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凡是持有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要么转让所持股份,要么辞去所任职务。昨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职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根据规定,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同时,《意见》还对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提出要求。规定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资产、业务改制设立新公司,职工投资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等。
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局长刘东生表示,国资委此次出台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职工持股的利益链条关系进行利益输送,进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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