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重视现金分红的关键在于制度保障
来源:
中国证券报
2010年03月17日14:05
“两会”期间,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参加工商联界别政协委员联组讨论会时,谈到民营上市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时说,民营企业要切实增强回报投资者的意识,特别是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回报投资者。
重视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回报投资者,尚主席显然是有的放矢。目前正值2009年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时期,而从已公布年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来看,现金分红仍然还是利润分配的软肋。虽然有的公司在送转股方面出手大方,动辄10送转10,但现金分红却较为吝啬,有的公司干脆一毛不拔。并且,不少公司是在利润大幅增长、高管薪酬大幅增加的情况下,依然保持“铁公鸡”本色。
如何实现民营企业乃至全体上市公司重视现金分红呢?笔者以为,关键还是要从制度上予以保障。
遗憾的是,在现金分红问题上,制度保障目前明显存在短板。目前对现金分红唯一的规定是2008年10月9日颁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该决定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将可分配利润的30%用于现金分红,这一规定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有着积极意义。但问题是,这一规定只是针对有公开融资要求的上市公司而言,那些没有融资要求或只是寻求非公开发行的公司,不受此限制,从而使得这一现金分红规定的意义大打折扣。
所以,要从制度上保障现金分红受到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众多上市公司的重视,就有必要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再融资制度以及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予以完善。
笔者以为,一方面是规定现金分红未达30%比例的公司不得进行送股,避免上市公司用送股代替现金分红。另一方面应将30%的现金分红比例作为公开融资的门槛,但同时要对非公开发行予以限制,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融资只能通过公开发行进行,使得更多的上市公司受到现金分红规定的制约。同时,应把上市公司再融资金额与现金分红挂钩,比如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前次融资以来现金分红的3倍;此外,将高管薪酬的增长与现金分红挂钩,比如可规定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每超过30%分配比例1个百分点,高管薪酬则可增长1个百分点。从而避免上市公司只重视给高管加薪却不给投资者现金分红的事情发生。(作者系资深市场观察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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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是哪部分人的CPI,反正和我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