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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需要气候立法 访气候组织大中国区CEO吴昌华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张岩铭
2010年09月19日07:28

  国际CDM市场正陷入低迷,CDM项目注册在CDM执行理事会(EB)也屡受重创。

  自去年12月EB一次性“砍掉”10个中国风电CDM项目后,今年7月底结束的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第55次会议上, 中国20个项目的注册再次遭EB拒绝。

  在达沃斯论坛召开之际,在后京都时代即将来临,国际碳交易规则未定的制度空白期,全球的碳交易前景如何?中国该如何做?气候组织大中国区总裁吴昌华认为,在当前的背景下,中国首先需要进行气候立法。

  《中国经营报》 :前几年,中国的CDM项目非常火,一度占到全球CDM项目交易的一半以上,但最近EB那边常常传来中国的CDM项目遭到拒绝的消息,你如何看待这种现象?这是否意味着,中国的CDM已经没有前景?

  吴昌华:CDM是国际公约履约的产物。像这种碳交易机制,一定要有法律基础。之前,因为有《京都议定书》,全球的CDM项目就做起来了。但因为《京都议定书》即将于2012年到期,未来的国际公约不明确,大家看不到未来的前景,这成为CDM项目谈不下来的最主要原因。

  中国现在需要气候立法。因为交易机制不是孤立的东西,它是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工具,我们不可能靠碳交易就把气候问题解决了。国家要制定政策,碳交易只是其中的一个手段、一个工具。据我了解,气候立法方面,发改委已经基本上立项了,现在处在前期的调研阶段,还没有具体成型的东西。北美没有具体成型的东西,我们更多是看欧盟怎么做。

  《中国经营报》:如你所说,发改委已经对气候立法之事进行了立项,并在研究之中,但现在从市场层面,各种环境气候类交易所纷纷建立,自愿减排等等要建立自己的交易规则的呼声也很强烈,对此你如何看待?有何建议?

  吴昌华:碳交易市场对我们的管理者来说还太新。大家都在摸索。据我了解,国内现在已经有将近20个挂牌的碳交易所。大量交易所的成立,更多的意义是在于学习,增加知识,扩大视野。此前大家都没有做过。

  这些交易所更大的意义在于,从知识储备、能力储备上进行尝试,这是国家最基本的考虑。如天津交易所、北京环境产权交易所、上海环境交易所都是在进行有益的尝试,思考中国下一步怎么做。

   所以还是我之前提到的,第一,要有气候立法的法律基础,没有立法没有依据,碳交易没法做。

  第二,即使是没有气候法,中国在目前还是可以根据中国自己的情况,例如在“十一五”期间完成减排目标20%,把这个作为有约束力的基础,然后尝试交易。或者“十二五”期间,约定40%、45%的减排目标,在这个基础上探讨交易的问题,这都是可能的,但这个东西无法跟国际接轨。如果到2020年之后,大家还谈气候变化问题的话,中国很可能需要更硬性的承诺,并在法律上体现出来,到时候,怎样通过碳交易实现法律上的责任,那是中长期规划,目前还只是尝试的阶段。

  新闻链接

  气候组织(the climate group)

  是一家独立的国际非营利机构,致力于推动工商企业和政府部门发挥领导作用应对气候变化。总部设在英国,在全球范围内展开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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