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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试点下放行政处罚权(图)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忻尚伦
2010年11月02日03:25
  上海、广东、深圳三地证监局先行,有望缩短违规行为查处时限

 
证监会昨日强调,行政处罚权下放试点要避免出现“监管套利”。

  今起,上海、广东、深圳三地证监局将有权对案情简单的自立案件进行审理、听证并实施行政处罚。三地证监局成为证券行 政处罚权下放的试点机构。也就是说,目前对违法违规行为动辄几年的监管程序将大为缩短。但证监会严申要避免出现“监管套利”的现象。

  自立案件有自主裁量权

  证监会于昨日发布的《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中指出,沪粤深三地证监局可以对自立案件进行审理、听证,实施行政处罚。给予自主处罚权的案件是案情简单、规则明确、影响较小、处罚不重、能够快速结案的案件。三地证监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向当事人发出事先告知书前,需向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下称“行政处罚委”)进行备案。最后,行政处罚的执行工作也由三地证监局负责。

  而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司法移送以及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仍由行政处罚委进行处理。“一般来讲,操纵市场的、涉及全国多个地区投资者的案件还是需交由行政处罚委处理。” 上海证监局相关人士说道。

  另外,证监会负责人还指出,试点单位要坚持“查审分离”的原则,确保执法尺度统一,避免出现畸轻畸重,造成当事人“监管套利”的现象。

  上海证监局相关人士介绍,行政处罚标准则是由行政处罚委统一制定的,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细则》和《听证处罚工作规程》等工作制度。“试点期间的行政处罚权已确定由法制工作处负责。”该负责人表示,法制工作处的人员基本都已接受了行政处罚委的培训。“虽然说对于自立案件有自主裁量权,但行政处罚委还是会参与案件现场审理,进行巡回督导。”一业内人士指出,准确的表述应是“三地统一的自主裁量权”。

  监管链条有望缩短

  在现行的证券行政执法体制中,自2002年4月以来一直实行“查审分离”。即把行政处罚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案件的调查阶段,由稽查部门负责;第二阶段为案件审理、听证阶段,由行政处罚委负责。2007年底,稽查部门体制改革,成立稽查总队,编制为170人,并明确稽查局、稽查总队及相关派出机构的职责分工。稽查力量的充实使得调查环节的效率大大提高。

  但与此同时,后端机构行政处罚委的日常工作人员却仅有几十人。2008年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委组成办法里规定,行政处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每起行政处罚案件由一名委员主审、两名委员合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交由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据业内人士称,常规设置也不过20人左右的编制。

  前后端工作步调的不一致,使得前端稽查总队调查完的大量案件积压在了行政处罚委案头,等待审理并作出处罚。于是,投资者经常会看到一起发生在两三年前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却在2010年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如近期证监会通报的基金经理涂强的老鼠仓案、ST建机通威股份高管买股案等等,从调查到处罚均耗时若干年。

  但一证券律师指出,在权力下放后虽能有效缩短审理处罚周期,但如果涉及需移送司法的案件,监管程序链还很难缩短。“证监会每年都有一定量的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而按照程序,公安部门还要重新取证。”根据他数年的工作经验,他说公安部门的取证还需一个不短的时间,“长则一两年,短也要半年左右。”

  “而其中又有一些人为环节。”他指出,根据属地原则,往往这些案件会发还到地方公安部门取证,“于是,地方权力的保护力量又会在其中起作用。最终很多案件会不了了之。”而即便是司法机关取证完成随即立案,还要再递交检察部门。“一环扣一环,每年能够被快速进行司法判决的屈指可数。”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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