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当前我国农村
小城镇发展面临的体制与制度环境一、改革前的城乡二元体制和国家资本原始积累制度
5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政府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通过政策的制定,逐步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比如,“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制度,指令性的城市生产计划和生活保障制度,城乡之间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再加上一系列旨在把农村和城市、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严格区分,并用户籍制度加以固定的配套制度和体制,如户口迁移、城市居民粮油计划供应、城市居民就业计划安排、城市居民社会福利保障等一系列政策或者体制性因素最终构成我国城乡分割对立的二元体制。
改革开放前,我国正是在以高度集中为特征的上述制度与体制下进行了近30年国家资本原始积累。纵观整个社会主义建设的历程,我们看到当时的主要积累方式包括全面占有城乡各种资源,全环节控制工业、农业和其他各产业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全过程,通过直接获取除农民基本生存消费之外的几乎全部农业剩余,来保证城市工业所需要的低价原材料;通过非商品交换的内部分配体制下的低工资和低消费,来获取城市工人劳动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然后通过国家财政再分配,转化为工业资本原始积累。正是农业的巨大贡献保证了我国在解放后不到30年的时间里,形成了由中央政府各部门直接控制的国有大工业体系和由县市以上地方政府各部门控制的“地方国有”工业体系。
上述制度与体制安排,虽然有效地保证了中央政府加速国家工业化需要的资本原始积累数量与速度,但造成的后果也是极其严重的:一是在推进以重工业为主导的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同时,没能带来就业结构和城乡人口结构的调整,占全国人口80%多的农民固化在有限的耕地上,最终以农业的长期落后和农民的长期、全面贫困为代价;二是在中央政府初步完成国家资本原始积累的同时,并没有给县以下(包括大批“国有工业”空白县)地方政府进行地方资本原始积累提供机会和可能,地方政府占有资产和收益分配的欲望和能力受到极大限制;三是使我国城镇化、尤其是农村小城镇的发展出现了停滞、甚至萎缩的趋势。四是利用行政手段人为地在城市制造了一个庞大的福利社会和城市利益集团。
二、农村改革暴露了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基本国情矛盾
农村改革以后,基本核算单位由几百万个生产队、生产大队变成2.4亿个农户,形成了“双层经营”的组织体制。这一重大改革的直接效果,一是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粮、棉、油、肉等主要农副产品连上新台阶,解决了农民的温饱,增加了城乡市场农副产品供给。二是农民收入快速增长,使农民对技术含量低的工业消费品需求增加,提供了巨大的工业消费品市场。三是农民家庭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和财产主体,有权自主安排劳动时间,收入增长成为农民就业的最重要动力。同时,随着人口的增加和耕地的不断减少,上述制度变革,使久已存在的剩余劳动力问题一举由隐性变为显性,在人口绝对过剩背景下劳动力形成“无限供给”,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矛盾日趋尖锐。有限的耕地已无法为规模巨大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难以满足农民增收欲望。农民收入的进一步增加,农业效益的进一步提高,有待于减轻耕地上的人口压力,有待于在农业以外为农民创造非农就业机会和生活空间。否则,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商品率低、积累率低、农民收入低”的不利局面就不可能根本改变,农业现代化将无从谈起。
三、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与分散布局
农村改革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创造了一系列初始条件:一是农产品的增加,为非农产业的发展奠定了丰富的原材料基础。二是农业劳动力获得了身份和择业自由。在农民进城就业的体制障碍和制度环境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况下,农业剩余劳动力迫切需要在农村内部寻找就业机会。三是农业和农村分工分业的发展,专业户、重点户以及各种类型的经济联合体大量涌现,再加上集体化时期依靠集体农业的微薄剩余初步发展的社队企业,为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和非农就业提供了坚实的载体。四是大量廉价劳动力和集体土地可以使乡镇企业大幅度降低成本,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上述条件虽然使乡镇企业迅速壮大、成绩显著:行业门类齐全,企业数量庞大;其创造的价值,已经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4,外贸出口总额的1/3,农村社会增加值的2/3,全国税收的1/5;平均每年有600万农民就业,累计吸纳了1.3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占农村剩余劳动力总数的28.4%,同比比1978年增长19.2个百分点;有效地提高了农民收入,1997年,全国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人均年工资达4138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来自二、三产业的收入所占的比重已由11%上升到34%。参见农业部农业政策与法规司编著《中国农村50年》,中原农民出版社1999年版。但是由于乡镇企业是在人们还没有来得及仔细研究和制定发展规划的情况下在农村社区范围内迅速崛起的,难免带有以下特征:一是以社区地缘关系和行政权力为纽带;二是以社区就业最大化和福利最大化为最高目标;三是基层组织只注重各自社区范围内的乡镇企业发展,追求就业、福利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以满足其政绩和升迁的需要。就是说,乡镇企业具有明显的社区性、封闭性、福利性特征,难免布局高度分散。
高度分散的乡镇企业,虽然吸引了大规模的剩余劳动力就业,但却出现了严重的农村工业非城市化问题:一是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并没有实现人口空间上的稳定转移,乡镇企业劳力大都是“亦工亦农”的“两栖”人口。二是高度分散的乡镇企业占用了大量的耕地,进一步激化了国情矛盾;有关研究表明,非城镇化的工业化要付出比城市化工业道路高出8倍的土地代价,乡镇企业职工人均用地比城市职工多3倍以上。参见张正河:《乡村城市化的要素聚集与时空序列》,《农业经济问题》1998年第5期。三是虽然拥有廉价的劳动力和土地,但难以形成规模,造成了农村工业的外部不经济,影响了技术的进步、生产条件的改善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四、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与调整
改革前“人民公社”体制的特点是:“一大二公”,即区域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政社合一”,即人民公社既是经济组织,又是政权组织。在这样一种组织管理体制下,农民无身份、就业、经营自由,个人无法脱离公社而独立存在,对公社是一种全面依附关系。
“大包干”改革,对上述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体制形成强大冲击,国家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改革与调整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体制的重大措施:一是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取消“一大二公”、“政社合一”。二是1983~1985年完成了“撤社建乡”即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这使基层组织由5万多个人民公社、镇改为9.2万多个乡、镇;同时,全国大多数地区的县(市)与乡镇之间,都建立了能够管辖若干个乡镇的“区”级组织,作为县市党政组织的派出机构。三是建立了82万多个村民委员会,并下设500多万个村民小组。四是国家于1985年修改并降低了农村建制镇的设置标准,确立了“以乡建镇”建制镇设置模式。
需要说明的问题是:①虽然改革了人民公社体制,但乡、村、组三级组织管理体制,是对人民公社时期组织管理框架的继承。②虽大多数地区都建立了乡、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但在各自的组织层次内大都与其党政组织、自治组织融为一体,政经不分、政企不分问题仍很严重,尤其是在乡镇一级更是如此。事实上,这些集体经济组织都是人民公社时期“社”的翻版,并没进行实质性的改革。③“撤社建乡”之后,“以乡建镇”模式,受行政区划范围和行政组织管理权限的限制,农村小城镇的发展不会建立在科学的区域规划和建设规划基础上,最直接的后果只能是建制镇数量的大幅度增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