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惩缺位之忧
来自审计署的资料显示,1998年至2001年,全国共完成经济责任审计项目5.7万个,审计党政领导干部4.2万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1.5万名。但是直到上届政府,审计报告才开始向社会公开。
1998年的审计报告揭开了粮食收购资金6年来损失2140亿元令人瞠目的事实;1999年的审计报告曝出了水利部甚至在1998年大洪水期间仍将水利资金挪作他用的惊天大案;2003年审计并公开披露财政部违反预算法问题、社保基金问题、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今年的审计报告又揭露出:7个中央部委共套取财政资金近亿元、国家电力公司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等。
国家审计署揭露的国家机关违法使用财政资金的腐败问题已经不是第一次,从1996年国家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报告以来,差不多每年都要披露类似的严重问题。时间过去了8年,问题年年揭露,违法腐败势头未见遏制,国库资金仍然以令人心灵抖颤的数目被人鲸吞。这又是为什么?
蔡定剑指出,通常情况是审计报告出来后,人大常委会开始呼吁“追根问效”并要求国务院将处理结果上报给人大。前几年一般是国务院在年底以前提供一份有关处理结果的文字性“通告”,还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报告。除了个别比较严重的案例,人大委员审议和要求查处的压力比较大,查处的力度也比较大外,其它案例查处力度不足。此外,查处报告不向社会公开也使得社会监督缺位,给内部留下一个通道,屡查屡犯的原因正是对问题没有查处,即使查处,结果也不公开。
“虽然过去一些年,审计机关勇敢地抖出了一些问题,但政府追查责任的措施并没有跟进,重要的违法责任人并没有被追究,这无疑使违法者有恃无恐。往年根据审计报告也查处了一些违法人员,但都是些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而一个部委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资金被挪用或侵吞,领导不应该不知晓,有的就是领导直接决定和参与的,可是领导既不负直接违法责任,甚至连领导责任也很少追究。”展洪德如是说。
展还举例,如2002年审计报告查出某部领导集体决定挪用水利基金用于盖楼,当时常委会审议报告时,委员们强烈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但是该领导已易地做官,只给了一个行政处分了事。
目前公开出来的处罚结果包括:1998年,粮食系统违规违纪问题共立案2268起,130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7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1999年,审计三峡移民资金和移民建镇资金,挤占挪用现象严重。其中重庆丰都市国土局原局长黄发祥共贪污移民资金1556万元,此人后被以贪污罪判处死刑。
1999年被审计出来的原国家水利部因挪用水利资金数额较大,原部长被追究行政责任。“这是我所知道的唯一一起部级领导干部受到处分的案例,而被审计出来的局级、处级领导,如有直接受贿或挪用资金的,受到刑事追究的也有不少。”蔡定剑表示。
而更多的是被揭露出有严重违法和腐败的单位,领导根本没有负任何的责任,甚至照样升迁了。这样审计虽被“高高举起”,而处理却被“轻轻放下”,这又何以能服人,何以能警世?对审计结果不追责问效,对违法者不严加追究,审查虽无私无畏、忠勇可嘉,却仍然可能是劳而无功。
不难看出,违法违规的主体“规格”如此之高,在某种意义上使事件本身得以“放大”,具有更鲜明的标本价值:中央国家机关掌握有大量的政策及资金、财物资源,其违规违法造成的损失更大;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其行为还具有一定的“辐射”或“示范”作用。这份报告所揭示出的问题,暴露出“规矩”高层权力问题的软肋。
该向谁问责?
按照审计法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只是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地方项目一时难以照顾到。另一方面,审计部门编制有限,人手不足,开展工作时也不可避免遇到方方面面的干扰。因此,一年之中审计发现的问题大概只是冰山的一角。即使如此,暴露出来的问题已够触目惊心了。
但是,审计发现问题之后又该怎么办?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那些胆大包天,大肆犯罪的人最终难逃法网。然而,对于被审计单位的领导们该追究什么责任,目前似乎没有什么明确的说法。照现有的法规,国家仅仅对“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相应的规定条文,再上级的部门似乎就无人承担审计责任了。
“其实,领导责任审计制度早有完善的必要,审计责任的‘关口’应该上移。无论什么部门出现重大问题,不能只把板子打在下面,主管领导必须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至少也要追究用人失察的责任,这实际上也是问责制的一部分。当然,审计责任的具体区分和认定,还需要仔细研究并制定相应的规定。”蔡定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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