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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院一审驳回股民张鹤要求ST渤海赔偿的诉讼请求
我国首例股民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昨日有了一审判决结果。股民张鹤要求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T渤海)赔偿各项费用支出9930元的诉讼请求,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2002年4月1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在证券界引起很大震动。时隔1年多之后,法院终于作出了一审判决。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后,最先开庭、第一例公开宣判的股民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山东省枣庄市股民张鹤介绍说,他在2001年8月先后三次购进渤海集团股票1500股,共1.8万余元。没想到,此后股票一路下跌,他只好"忍痛割肉",近半年后将渤海股票全部低价卖出,共损失9420元。张鹤认为虽然渤海集团于2001年8月发布了预亏中报,但同时披露了小盘重组概念和又一利好消息,没想到公司存在造假行为,正是因为渤海集团有关信息的虚假陈述,侵害了其知情权,使其遭受经济损失,所以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差价损失、交易费用、利息等各项费用9930元。
济南市中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银座渤海集团存在虚假陈述之违法行为,原告张鹤亦存在投资受损的事实,但两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其买卖渤海集团股票所受损失不能归责于原渤海集团的虚假陈述行为。被告银座渤海集团的相关抗辩主张成立。因此,原告张鹤要求被告银座渤海集团对其所主张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原告代理律师郭庆东表示失望。他告诉记者,原告张鹤已决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