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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风险
不良资产的出售价格一直是最容易引起纠纷,“而且是最容易藏有玄机的”,了解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人士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副司长郑杨曾撰文指出,“按目前的法规,最终定价是由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而定,国家监管部门对此无法介入和干涉。这种定价机制固然维护了市场化定价的原则,但也引发所有权和处置权分离的问题。”
就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提出,不良资产的评估和定价可以用评估价值与协商定价相结合的办法,也就是说,引入中介机构如国际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对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资产进行评定估算,以此作为不良资产的参考价格。在此基础上,买卖双方再进行直接协商,进一步确定不良资产的交易价格。
根据本报记者的了解,近几年,随着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的加大,在全国各地的法院中,都堆积了一些由于价格原因而产生纠纷的不良资产处置案件。“债权人和债务人永远达不成一致。”北京一位专事证券业务的律师说。但实际上,关键的问题并不在这里,而在于“案件中隐含了大量债务人不知道的信息”。
事实上,不良资产的处置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一种利益诉求,债权人、债务人、受让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也是错综复杂。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国内的很多省市都有专门从事不良资产收购的公司,这些公司几乎成为该地区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最大的受让人。在东北某地,记者接触到一家这样的公司,它先后从当地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手中接过数笔债权,“之后要求债务企业破产偿债或者重新包装倒手,总之他们得到的利润远远高于他们从资产管理公司买来的价钱。”当地一名对此非常熟悉的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他的介绍,他手里的几个案子都和不良资产的处置有关,“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责就是把不良资产卖出去,但接下来的事情谁负责却没有一个说法”,他说。
此外,地方一些相关部门的参与更使得不良资产的处置变得复杂化。
去年,某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发现,该办与债务人的诉讼执行过程中,由于经办法官涉嫌滥用职权,致使该办以“全风险代理”形式委托律师追偿债务,支付了原本不必支付的律师费130万元,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在不久前的一次论坛上,央行行长周小川也曾呼吁应有一些专业法庭。“不良资产处置中涉及到一些非常复杂的产品,如收购兼并当中,资产处置上地方法院解决,二审终结,”他说,“不少人有怨言,债权人、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有怨言。中国由于经济转轨,地方党政对于司法的干预在某种程度上是存在的。专业法庭由更高水平的、更站在中立立场上的人组成。”
但问题的存在并不能阻挡进入者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