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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市值配售”的命运也成了投资者关注的一个焦点。为此有分析人士认为,既然向机构投资者的询价配售所采取的是一种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那么,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新股也将相应地采取现金申购的方式,“市值配售”将伴随着市场化发行的脚步而走向历史。
应该说,市场上各种对“市值配售”发股方式的非议已不是一天二天了,正如笔者多次所分析的,由于这一方式从根本上妨碍了某些利益集团对新股申购无风险或低风险收益的搏取,因此,从“市值配售”这一发股方式诞生的那天起它就成了一些人的“眼中钉”,这些人恨不得把“市值配售”打翻在地、乃至推倒重来,于是,各种“莫须有”的罪名也都强加在了“市值配售”的头上。但尽管如此,“市值配售”在客观上还是起到了保护二级市场上投资者利益的效果的,它是目前股市上为数不多的真正保护二级市场投资者利益的政策之一。对于这样一项有利于保护二级市场投资者利益的政策,哪怕就是在市场化发行的情况下,也应该尽可能地予以保留。
首先,“市值配售”的发股方式有利于维护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作为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来说,因为持有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他们承担了巨大的风险,甚至因此而蒙受了巨大的市值损失。实行“市值配售”的发股方式,就是要将新股一级市场上的收益转移到二级市场中来,是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一种“补偿”。也许会有人认为,这种补偿分摊到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头上其实是很少很少的,但即便是再少,对于投资者来说总是有胜于无;换一句话来说,如果没有了这很少的补偿部份,那么,投资者的损失是不是要相应地予以扩大了呢?当然,由于最近一个时期新股上市出现了跌破发行价的现象,这使得“市值配售”对二级市场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出现了“打折”,使是“市值配售”也有了风险,但我们需要看到的一个事实是,毕竟新股上市首日跌破发行价的个股到目前为止也只有几只股票,而绝大多数的个股在上市的首日还是呈现出一种上涨的态势,而且新股上市首日的上涨幅度远大于“破发”个股下跌的幅度。因此总体说来,新股中签仍然还是收益大于风险,对投资者进行“市值配售”仍然还是一件有利可图的事情,仍然还是一种对二级市场投资者利益的维护。
其次,“破发”与“市值配售”的发股方式无关。随着“破发”现象的出现,“市值配售”的发股方式受到了一些市场人士的“刁难”。但实际上,“破发”的真正原因根本就不在“市值配售”的身上,而是发行价定得太高所造成的,是发行价充斥了水分造成的,是上市公司基本面变脸所造成的,是市场的极度低迷所造成的。当然这其中有人认为市场低迷是因为“市值配售”限制了资金进入市场的结果。而这种观点同样也是不准确的。因为股市的低迷只是二级市场低迷,是二级市场缺少资金参与的缘故。“市值配售”所限制的是场外资金进入一级市场,而并非是对进入二级市场资金的限制。而一级市场的资金是一种不愿意承担二级市场风险的资金,是不愿意进入二级市场的,而正因如此,即便是一级市场资金再多,但因为不愿意进入二级市场,那二级市场同样还得低迷下去,这与“市值配售”的发股方式又有何干呢?实际上,二级市场的低迷,资金参与不足只是一种表象,而本质是股权分裂所造成的,是上市公司的过度圈钱所造成的。作为“市值配售”的发股方式来说,不应该为市场的低迷来买单。
其三,“询价发行”并未动摇“市值配售”的基础。“定价发行”是“市值配售”发股方式的基础,只有发行价格事先确定了下来,这“市值配售”才有可能进行下去,也正因如此,当前市场化发股原则的确立,这对“市值配售”发股方式的命运确实构成了较大的威胁。但让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者倍感幸运的是,在市场化发股这一大原则之下,证监会选择的是一种“询价发行”的发股方式。根据证监会的《通知》规定,首发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机构投资者采取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并向询价对象配售一定比例(不超过20%或50%)的股票份额,在此基础上,再将其余股票以相同价格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就是说,最后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的股份仍然还是一种“定价发行”的性质,如此一来,“市值配售”的发股方式仍然还是拥有用武之地的。有鉴如此,笔者建议应保留“市值配售”的发股方式,虽然在向机构投资者进行“询价配售”后留给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新股份额能减少了许多,但将这余下的新股份额向二级市场投资者按市值进行配售,仍然还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它至少比取消“市值配售”发股方式的做法更能保护二级市场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