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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推出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和所谓以股抵债实行网上类别表决前,停止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和实施以股抵债。
二、监管层要切实保证除机构和基金投资人外的公众流通股东的意见能够有正常的管道得到充分的反映和表达,在再融资和增发股票上要给他们充分的投票表决权,防止机构和基金串通上市公司损害中小投资人的利益。
三、对做假账和包装财务数据的上市公司及保监人,必须按有关法律进行重处,除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外,还有在经济上进行严历的处罚。如果现行的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或规定不严密,就应该修改法律。
四、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不关痛痒的谴责根本就是对违规的纵容,现在的罚款,最后也是由投资人买单。对违规公司应该在3——5年内停止其融资资格,对公司管理层的直接责任人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在经济上必须对责任者个人进行重罚,直至倾家荡产,以加大他们的犯罪成本。
五、建立证监会行政问责制,对证监会自身违规违法行政、监管不力造成“江苏琼花”事件等,要追究监管机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证监会不要把融资定位为股市的主要功能。不要把融资的多少做为证监会的考核目标。屏弃股市为国企改制、脱困、融资、圈钱的目的,恢复其以市场化方式配置资源的本来性质。
七、现在的危机是近年来监管部门的作为和上市公司普遍的没有成信,已经让投资人失去了对政府和上市公司的信任。管理层首先应该以自己的行为来重新取得公众的认可。
八、对上市公司的违规处罚罚款,不应该进入证监会的户头,应该进入违规赔偿基金,用于对因公司恶意违规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九、对大股东恶意欠款和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还的,应该采取拍买大股东资产或所持有股权的方法清收占款,如果要实行以股抵债,也应该先审计核实大股东对所持股权的实际投入和清算其净资产形成来源后,在综合考虑各类投资人利益的基础上,公平确定大股东的股份注销价格,而不能单纯为强势利益集团或以保护国有资产为名掠夺处于弱势的中小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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