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0月22日上午九时在四川省峨眉山市峨眉山大酒店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133,17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陈建龙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提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案》;
大会选举陈建龙先生、张小波先生、程东跃先生、易静先生、杨佰祥先生、成学军先生、李美农女士等7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选举杨继瑞先生、王垒先生、杨柳勇先生、沈伟东先生等4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11名董事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每位董事、独立董事选举表决情况如下:
陈建龙:同意股份为133,170,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张小波:同意股份为133,170,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程东跃:同意股份为133,170,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易 静:同意股份为133,170,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杨佰祥:同意股份为133,170,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成学军:同意股份为133,170,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李美农:同意股份为133,170,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杨继瑞:同意股份为133,170,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王垒:同意股份为133,170,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杨柳勇:同意股份为133,170,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沈伟东:同意股份为133,170,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提案》;
大会选举潘鹰先生、汪晓红女士等2人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并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王忠先生、但小梅女士、金生元先生组成第四届监事会。
两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得票情况如下:
潘 鹰:同意股份为133,170,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汪晓红:同意股份为133,170,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三)《关于拟定独立董事津贴的提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拟定为每人每年3万元人民币(含税)。
同意股份为133,170,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四)关于拟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
1、第四章第四十三条第(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的提案;”修改为“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同意股份为133,170,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2、第四章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提案,此外,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但该提案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五个工作日之前送达董事会。”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提案。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同意股份为133,170,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3、第五章第九十六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成都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修改为:“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同意股份为133,170,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4、第五章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四人。”修改为:“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四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副董事长一人。”
同意股份为133,170,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五)关于拟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规程》的提案;
1、第二章第七条第(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的提案”修改为“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同意股份为133,170,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2、第二章第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过《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修改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同意股份为133,170,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3、第二章第十四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修改为“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同意股份为133,170,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4、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二)项的“……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意后……”修改为“……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同意后……”,以后章节相同内容作相应修改。
同意股份为133,170,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5、第二章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修改为“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经验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以后章节相同内容作相应修改。
同意股份为133,170,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6、第三章第二十九条“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修改为“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同意股份为133,170,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郭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