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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席卷中国所有保险商的监管风暴即将袭来。监管的“风暴眼”就是保险商的“命门”——偿付能力。
记者获悉,包括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委托投资资产和证券回购等在内的保险商的主要经济指标,将受到中国保监会更为严厉的监管。
11月4日,在中国保监会的网站上,“关于对4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征求意见的函”赫然刊出。这意味着,由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组织高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保险公司专家成立的课题组,历时一年左右的课题研究将“修成正果”,一系列关乎保险商偿付能力报告编报的新规则几成定稿。
时近年终,新规则的出台也迫在眉睫。据悉,在保险公司编制2004年度的偿付能力报告中,被列为规则第2号的“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和第3号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就将得到具体落实。而第4号的“委托投资资产”从2005年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同时鼓励保险公司提前执行。
对于依靠收取客户保费“负债经营”的保险商来说,偿付能力是最敏感的话题,而世界各国的保险监管机构普遍认同的监管理念的核心便是偿付能力。
在中国,偿付能力的监管风暴亦是愈刮愈猛烈。
风暴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去年3月,当时中国保监会以1号令形式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成为保险商存活与否的硬指标。
此后,中国保监会试图构筑起两道“防线”,以监测保险商的偿付能力:一道是通过预警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态和变化趋势进行监测;另一道则是强制性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
一直以来,各保险商的偿付能力状况“风平浪静”。直到今年8月底,三大保险商因偿付能力不足而受到中国保监会“黄牌”警告并被媒体曝光,引起一场轩然大波。据称,“保监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三家寿险公司下发了监管意见书,提出了明确的监管措施。其中对一家连续3年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采取了暂停批设分支机构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