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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人民银行统计结果显示,国内有担保机构848家;两年后的2004年,变成了3000多家,平均每年翻一番。其中很多担保机构是在200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简称121号文件)出台以后成立的。
但是据统计,上海77家担保公司担保获得的贷款居然超过全国一半以上。从1999年5月起到2004年9月底,上海为中小企业实施贷款信用担保的项目累计6381项,担保金额106亿元,银行发放的担保贷款额124亿元。而同时,全国合计担保总金额也不到200亿元,公司注册资金上亿元的还不足5%。
即使这样,上海担保所获的贷款也仅占全部保证贷款的1.6%,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十分有限。
一个显而易见的悖论正在形成:担保公司不断涌现,显示行业的春天正在来临,另一方面公司数量增加却没带来营业额的巨增,带来的更多的是不规范现象和坏账风险,一些地区的担保公司“集体死亡”,仿佛进入了行业的秋天。
种种迹象表明,现在正处于担保行业的转折点,走向春天还是秋天,全在一念之间。
担保公司的生存困境
担保的作用,在于提供信用支持。担保公司凭借自己的信用,为缺乏信用能力的多家企业和个人融得银行贷款。信用担保额的放大倍数是担保机构信用能力的标识,正常的应在自有资金的5~12倍。
然而在国内,绝大多数担保公司自身还没有信用可言,甚至被银行拒之门外。全国几千家担保公司的平均信用额放大仅2倍多。一些担保公司只得以自己的资产全额质押于银行,为被担保企业贷款;而有的担保公司又走向另一极端,放大倍数高达30倍。这都说明,中国担保业正面临双向的信用危机——信用缺乏与信用过度。
在担保业成熟的国家,被担保对象往往是企业中的弱势群体。在中国,私营经济法律地位尚薄弱,就更是如此了。在中国320万家中小企业和2790万家个体经营者中,绝大部分仅凭其资质和信用无法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
譬如在美国,所有工程建设都要求承建机构进行工程担保,如果承建机构完不成任务,担保机构则要代为执行,或自己亲自动手,或请其它承建机构继续完成项目。正因为有了这样的市场机制,美国才没有了中国很普遍的“烂尾工程”。
担保的核心作用在于信用增级,从而增加双方交易的机会。在美国,如果没有工程担保,承包机构就得不到对方的信任,也就拿不到业务。
担保业务可以分为融资担保、合同担保、金融衍生产品担保和其它非合同担保等。目前国内的专业性担保公司,绝大多数从事的都是融资担保业务,即为本身资质不够从银行直接获得贷款的法人或个人提供担保,提升其信用级别,使得他们能够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担保公司则从其中收取担保费用。
如果缺乏银行的信任,银行不认可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会直接影响到担保公司的业务量和收入来源。因此,作为从属于银行贷款一部分的担保业务,银行的认可程度直接关乎担保公司的“饭碗”。
然而,国内的事实并不乐观。国内融资性担保主要是为中小企业贷款和个人的住房贷款提供信用增级服务,前者所占比例更高。
据中国人民银行一位官员估算,目前由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余额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左右。在一些担保贷款业务比较红火的银行,比如北京市商业银行、上海银行,专业担保贷款余额也只占总贷款余额的4%左右。
数字印证了大多数担保结构所抱怨的“漠视”、“不平等”待遇。但银行其实也有自己的苦衷。
面对全国3000多家专业担保机构,银行哪里有能力和时间去一一识别?银行在和担保机构进行合作前,通常要和担保机构直接接触,考察其管理水平、业务能力等来判断其信用等级,还要在合作中不断筛选、淘汰有“前科”的担保公司。这些耗时耗力的事情,决定了合作方数量不会太多。
于是,一些银行便提出了极为苛刻的要求,甚至让担保机构在银行存入1∶1的保证金,即存200万元才能贷200万元,直至客户归还贷款。然而,“担保公司之所以叫信用担保,核心就在于其自身有专业的风险控制能力,可以实现信用增级,拥有放大功能。如果是按照1∶1甚至折价来融资,它和质押、典当没什么区别,担保的作用完全没有实现。”中诚信公司副总裁陈洪隽指出。他同时也是中国信用再担保公司筹备组负责人,对国内的信用体系和担保公司状况都深有研究。
对于担保公司来说,不能放大贷款量的另一个结果就是不实现信用放水收入受限。国内融资担保收取的担保费在1%~5%,如果不实现信用放大按1年资金周转1 次计算,收益率最高才5%,扣除成本几乎没有盈利,这还不算贷款出现风险时担保机构可能要偿付的资金。
市场化是唯一出路
担保具有信用放大的功能,这已符合金融业的特征。甚至有学者认为,在当前实施利率管制的条件下,国内担保业实际上承担了一部分银行业的功能。
其理由是,目前虽然银行贷款的上浮空间加大,但一来对于很多中小企业而言,这个空间未必足够;二来很多国有银行基于以往的惯性,并不对中小企业的风险进行分析,这个工作恰恰是不少担保机构在做。所以,在银行实际贷款费率基本固定的情况下,对于不同主体担保费率的变化,便构成了实际的利率浮动水平。而担保费,则可以视作是为其风险进行定价的依据,担保公司事实上执行了银行的风险定价业务。
在任何一个国家,包括银行业在内的金融业,都因其巨大的影响力,受到严格的监管。担保业也不例外。海外资料显示,无论在欧洲还是日本,担保业都明确归属于金融业并依此管理。
然而在国内,担保业的监管机构几经转换。最早归中国人民银行管理;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该职能从人行分离;1999年明确由财政部金融司监管,有关部门配合。后来,因为涉及住房置业和中小企业贷款,建设部、原经贸委也都对担保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即通过一系列政策条文的发布,推动了地方担保机构的成立。
尽管看起来“婆婆”不少,但不少担保从业人员认为,多头监管最后是谁都没有明确责任,出现了“三个和尚没水喝”的局面。由此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各自为政,没有人对担保业的整体发展进行规划设计,全行业缺乏明确的准则和规范,管理相当松散。
担保业的风险与危机显然已经引起了学者和监管层的注意。2004年10月28日,由“中国担保业联盟”与5家境内外知名担保公司联名主办的 “2004中国担保论坛”在上海举行,财政部金融司副司长孙晓霞发表了题为“加强监管,促进担保行业规范和健康发展”的演讲,并指出了中国担保行业发展中存在5大严重问题。
孙晓霞说,中国担保行业缺乏针对整个担保行业的管理制度。中国的担保机构识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不高。担保机构识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只有高于商业银行才能获得生存发展的空间。我国大多数担保机构尚未达到这一条件。目前,担保机构控制风险的手段主要依赖于反担保,即要求被担保人提供资产抵押或质押。但是,被担保人完全可凭资产抵押或质押获得银行贷款,无需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这必然会对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知名学者吴敬琏更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担保业生存危机的核心问题,就是基本没有搞清楚政府推动的政策性担保和市场客观需求的商业性担保的区别。
吴敬琏说,我国的担保业的“批量发展”,是从政策性担保机构,即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开始的。1998年4月在讨论如何解决国有企业大量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的时候,就提出了把民营中小企业作为下岗职工分流主渠道的想法。在大规模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时,对它的基本特性缺乏清晰的认识。
吴敬琏对加强和改善政府在促进担保业的职能方面提出了四点建议,分别是明确区分政策性的和商业性的信用担保,在法律上和政策上分别加以规范;加强政府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支持,完善它们的资金融通和风险补偿机制;完善担保行业的立法,建立并加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担保行业监管体系;加快有关担保行业自治组织(商会)的立法,以便通过这种行业自治组织加强信用担保机构之间的协作和自律。
总而言之,担保业要走出相对的困境,真正实现自我发展,脱离政策化走商业化运作道路是唯一可行的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说,“元易信担保”的尝试也许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愿它能为这个行业带来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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