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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田管中心官员近日在接受央视新闻会客厅采访时透露说,为了更好地延长刘翔的运动寿命,压缩刘“过热”的商业活动,中心已为刘翔特定了一千万元价格的广告“门槛”。同时还说,以后刘的广告收入分配完全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来:运动员50%,教练员、科研人员、队医、陪练15%;田径协会拿15%;剩下的20%回馈输送单位。>>我要发言
且看这份名单,不错,里面列举的,从运动员到陪练,凡与刘翔出成绩有关的人员似乎都想到了。但是,相对于西方的体育明星产生机制,刘翔们的脱颖而出真的有太多的不同。西方发达国家体育明星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民众体育普及化后自然选拔出的,在其逐步“发育”成明星的过程中,从“投入”、“产出”至“分成”,都有明晰的利益责任,并基本上都是民间行为。而刘翔们则是由国家采用前苏联式的一条龙式体育明星培育模式,经费也是由国家出的。那么,最终出明星并产生巨额奖金及广告收入时,有没有想到国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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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一个刘翔,国家投入巨大。一个安有特殊防受伤装置的跨栏,价值超过1万元,训练用的环保跑道超过100万元,而近年来刘翔们出国比赛积累的经验也是国家用上百万元经费累起来的。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产生几十上百个世界冠军,如果单按金牌来计算成本,哪一个不是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而国家投入那么多钱,并不是用在普及性的民间健身活动上,而最终只是产生几块金牌“为国争光”,就一了百了,到此为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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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巨额广告收入的利益分配“完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来”,真的很“中国”。看看分配名单,好像该想到的都想到了,但事实是,所有的利益回流在体育系统中,没有一点一滴漏到外面!如果单从表面看,规定中的资金分配很有点“按劳分配”的味道,但我们看到的怎么都是“人头奖”,而且统统分配到体育系统的“各家各户”呢?怎么没想到国家为了金牌掏了那么多银子,回馈哪怕一点点“意思意思”,补充一点经费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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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可怕的是,有关部门还打算“条件成熟”后,下办“独立运作的”经营公司。换个说法,就是经营体育明星的收入,有关部门打算除分给当事人一部分外其余的“通吃”!如果其他民营资本想经营体育明星,那就更没门了。因为体育明星是国家投资的呀,国家利益的代表是谁?难道就是有关部门自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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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自觉是靠不住的。国家利益在这个具体问题上没有一点声音,只能是制度的缺席。国王也要纳税,特别的税种运用得好可以起很好的调节作用。笔者设想了一个方案,即设立个“体育冠军收入特别税”如何?可以专项管理,达到一定数目或年限,再注入体育经费拨款,如何?哪怕只回收一点点,起码在理论上国家的巨额资金有回报了。更重要的是,让更多的人知晓:哦,原来世界冠军不只是抽象的国家概念,也不是专属有关部门的,更是我们所有纳税人出钱培养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