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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至2004年房地产业重要政策法规一览
2002-2004年房地产业重要文件
11号令
2002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签发11号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文件叫停了已沿用多年的土地协议出让方式,要求从7月1日起,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此前,北京市近90%的土地是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的,11号令的颁布,被业界称为“新一轮土地革命”的开始。
33号文件
为具体实施11号文,2002年6月底北京市出台了《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也就是33号文件),该文件重申了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外,同时却又为土地协议转让留出了“四个口子”,即绿化隔离带项目、小城镇建设项目、开发带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及国家级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外非生产加工型一般性高科技项目用地。这个文件使协议转让得以延续,相当多的项目都套上了这四类名目,实际上是一个“缓期执行”的做法;截止彼时,已有大量土地流入房地产商手中。
121号文件
2003年6月5日,央行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此文件对高档房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引起业界反对声一片。
18号文件
2003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即“国务院18号文件”,将房地产业定位为拉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明确提出要保持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4号令
2004年2月,北京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四部门制定了《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补充规定》(4号文件),短短6条700多字,将原先留的口子一一堵死,整个北京土地市场原有的游戏规则被完全改变。
4号令明确了经营性用地全部入市交易、堵上“四个口子”的同时,也规定按“33号令”可以协议出让且发改委或规划委已立项或回复规划审批意见书但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项目,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理。
71号文件
2004年3月31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即71号令),要求从即日起就“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执法监察,各地要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否则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纳入国家土地储备体系。8月31日因此被业界称作“大限”。
来源:[中国新时代]
( 责任编辑:周克成 )